經國務院批准,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和外經貿部3月11日發佈新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及附件(以下簡稱《目錄》),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1997年12月29日國務院批准,1997年12月31日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和外經貿部發布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同時廢止。
新《目錄》是在我國實施第十個五年計劃、加入世貿組織、利用外商投資達到歷史最高水平的新形勢下適時修訂的,是今後一個時期我國利用外商投資的重要導向政策,是指導審批外商投資項目和外商投資企業適用有關政策的依據。對我國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利用外商投資,引進國外先進技術、管理經驗和專門人才,提高利用外資質量,保持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推動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加快體制創新和科技創新步伐,將發揮積極的促進作用。
新《目錄》分爲鼓勵、允許、限制和禁止四類,共列371個條目,對《目錄》中的產業(產品)分類採用了國民經濟的統計分類方法,限制類不再分甲、乙類。新《目錄》具有以下特點:一是堅持擴大對外開放,積極鼓勵外商來華投資。鼓勵類由186條增加到262條,限制類由112條減少到75條;放寬外商投資的股比限制,如取消港口共用碼頭的中方控股要求;將原禁止外商投資的電信和燃氣、熱力、供排水等城市管網首次列爲對外開放領域。二是與我國加入世貿組織的承諾相銜接,按照承諾的地域、數量、經營範圍、股比要求和時間表,進一步開放銀行、保險、商業、外貿、旅遊、電信、運輸、會計、審計、法律等服務貿易領域,同時將有關承諾的內容列爲《目錄》的附件。三是鼓勵外商投資西部地區,放寬外商投資西部地區的股比和行業限制。四是發揮市場競爭機制作用,將一般工業產品劃入允許類,通過競爭促進產業、產品結構升級。
根據新《目錄》,今後一個時期,我國將主要鼓勵外商投資以下領域:一是鼓勵外商投資改造傳統農業,發展現代農業,促進農業產業化。二是鼓勵外商投資交通、能源、原材料等基礎設施和基礎產業。三是鼓勵外商投資電子信息、生物工程、新材料和航空航天等高新技術產業,鼓勵外商在華設立研發中心。四是鼓勵外商運用先進適用技術改造機械、輕工、紡織等傳統工業,實現裝備工業的升級換代。五是鼓勵外商投資綜合利用資源和再生資源、環境保護工程和市政工程。六是配合西部大開發戰略,鼓勵外商投資西部地區的優勢產業。七是鼓勵外商投資產品全部出口的允許類項目。
自新《目錄》施行之日起,從事《目錄》鼓勵類的外商投資項目,享受免徵進口設備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的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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