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5日,一位三菱“帕傑羅”吉普車用戶把三菱汽車上海有限公司告倒,原因是三菱公司涉嫌欺詐消費者。
上海居民張菊紅1997年購買了一輛三菱帕傑羅V33越野車。使用後不久,張菊紅就發現汽車的發動機存在質量問題,三菱公司於是爲她無償更換了發動機。
1998年10月,張菊紅在車輛年檢的時候卻發現,三菱公司更換的發動機沒有打印編號。沒有編號的發動機,就像沒有身份證的人,不會得到任何方面的認可。
到了2001年2月,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發佈公告,吊銷三菱帕傑羅 V31、V33越野車進口商品安全質量許可證,禁止其進口。不久,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公安部、海關總署、外經貿部聯合發佈通知,指出三菱帕傑羅V31、V33越野車由於設計不當,造成後製動油管磨損穿孔,導致制動失靈。同年4月18日,三菱公司爲張菊紅更換了重新設計的後製動油管。
2001年5月,張菊紅將三菱公司告到上海長寧區人民法院,認爲三菱公司以次充好,對中國消費者在貿易上有意歧視和欺騙。
法院開始認爲,該三菱車雖然存在嚴重質量問題,但已經政府有關部門同意爲張菊紅進行了更換,並不存在欺詐行爲。但在調查過程中,法院無意中發現,三菱公司給張菊紅更換的發動機不僅沒有編號,而且根本就沒有更換整機,只是調換了部分部件。事後三菱公司又隱瞞事實。法院由此認爲,三菱公司在車輛保質期限內爲原告修理發動機過程中存在欺詐行爲。
法院近日作出判決,要求三菱公司在30日內爲張菊紅更換原裝汽車發動機一臺,賠償人民幣6萬元。而被告三菱公司已經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另據報道:福州女市民陳廈晶日前也終於告贏了日本汽車巨人———三菱汽車。1999年6月,陳廈晶購買了一輛日本原產三菱轎車。提車時,發現該車已行駛378公里,且車子表面有多處內陷和劃痕。
福州女市民陳廈晶終於告贏了日本汽車巨人———三菱汽車。她不僅可以退車,而且應該得到銷售商的賠償。這在衆多國內消費者對進口汽車的訴訟中,尚屬首次。
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日終審判決:日本原產三菱97產98款LANCER轎車存在質量問題;陳廈晶退回原車,收回購車款24.5萬元;銷售者還將賠償陳廈晶購車損失共2.95餘萬元。申訴期內,雙方均沒有申訴。
1999年6月,陳廈晶在福建迅速機電設備有限公司購買了那輛給她帶來無盡煩惱的日本原產三菱轎車。提車時,陳發現,該車已行駛378公里,且車子表面有多處內陷和劃痕。對此,迅速機電設備有限公司出具了承諾書,併爲車子進行了外觀處理,同時,降價3000元。
當車子行駛至4600公里時,問題便不斷暴露。陳女士不得不平均每3天修一次車。然而,頻繁的修理並不能徹底解決問題。陳廈晶向福建迅速機電設備有限公司提出了退車或換車的要求,均被拒絕。
在陳的不斷申訴下,1999年12月,三菱北京辦事處向陳發來了正式質量鑑定函,稱他們“已對陳女士所提出的疑問進行了檢測,確認該車的各項性能均無異常,所測定的數據均達到了三菱公司的質量要求”。
2000年1月,福建省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對該車的檢驗報告稱:該車“自動變速器之故障系控制系統失控所致,車輛右後輪異常響聲系減振器有故障所致”。陳將該報告寄往三菱北京辦事處,但日方卻稱,福建省出入境檢驗檢疫局不是國家法定車輛檢驗機構,不能證明存在問題屬車輛固有質量問題。
2000年4月17日,忍無可忍的陳廈晶將生產商三菱汽車工業株式會社、代理商福建省汽車工業貿易公司和經銷商福建迅速機電設備有限公司告上法庭。
2001年1月,福州市鼓樓區人民法院一審判定,對陳廈晶訴請不予支持。陳廈晶不服,向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陳認爲,其所購買的三菱汽車存在嚴重質量問題,多次修理仍未修復,理應無條件退車。而被告方則認爲,訟爭車輛經修復已達到新車出廠標準,陳向福建省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申請出證不符合程序,而且陳申請檢驗時已過了質量保證期。從檢驗報告的內容看,無法證明訟爭車輛目前的性能故障系因有質量問題。
二審法院最終認爲,福建省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是法定的進出口商品檢驗機構,其出具的檢驗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可以認定訟爭車輛存在質量問題。
至於保修期,訟爭車輛在使用過程中多次出現故障,並在三菱株式會社指定的維修廠維修。1999年12月13日,三菱北京辦事處出函稱經修復訟爭車輛的技術性能符合三菱汽車新車出廠的標準。同日,訟爭車輛又發生故障,送至福州迅速汽車修理有限公司維修。1999年12月30日,後者出函,同意將保修期限1萬公里延長至1.5萬公里,因此,陳申請出證並未超過保修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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