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屬單位:
市人事局、市財政局擬定的《天津市人才發展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照此執行。
二OOO年三月十七日
天津市人才發展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爲加強對市人才發展基金的管理,充分發揮基金的獎勵、培養和引進人才中的作用,根據《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關於聚集人才、充分發揮專業技術人員作用的意見》(津黨發[1999]28號,以下簡稱《意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天津市人才發展基金專項用於人才的獎勵、培養和引進。
第三條組織機構和職責
由市計委、經委、科委、教委、人事局、財政局共同組成天津市人才發展基金管理辦公室,負責人才獎勵、和人才培養、人才引進的資助審批工作。市人事局負責受理人才獎勵和資助人才培養、人才引進的申報工作,市財政局負責人才基金的核撥及資金管理工作。
第四條 人才發展基金來源
(一)市科技三項費用和科技發展資金中的一部分;
(二)國家財政和市財政專項撥款;
(三)國內外各種機構、團體、單位和個人的贊助或捐募;
(四)人才發展基金的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條 市人才發展基金的使用範圍和資助標準
(一) 資助培養高級人才。
1.支持我市主導產業、重點技術領域、重點行業、重點學科發展所需各類高級人才的培養。
2.根據《意見》精神,對我市選拔出的“131人才工程”第一層次人選,在培養期內,每人可獲得5—10萬元的資助經費。其中,市人才發展基金出資50%,其餘部分由獲資助人員所在單位匹配。資助經費主要用於支持培養對象加同內外學術、技術交流,到國內外參加研修及出版學術著作等。對博士後流動站計劃外自費招收的博士後,其日常經費,由市人才發展基金資助50%。
3.按規定程序,由市統一組織委派的高層次管理人才出國培訓費用,由市人才發展基金給予一定數額的資助。
(二) 引進海內外高級人才
1.引進國家重點學科、重點實驗負責人,國家重大科研項目負責人,我市重點技術領域和重大高新技術產業化項目急需的科學技術帶頭人等科學家、技術專家,由用人單位提供不少於120平方米的住房並提供1萬元安家費。所需資金由市人才發展基金資助50%,資助資金的上限爲30萬元。
2.支持引進學有所成的博士後,對在國內外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博士後流動站及國內企業博士後工作站完成博士後研究課題、期滿出站的博士後,凡留津或來津工作的,一次性給予安家費和租房補貼5萬元,其中,市人才發展基金資助2萬元。
(三) 獎勵有突出貢獻的專業人才
1.對獲天津市科教興市傑出人才獎的人員,根據其對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所做的貢獻,獎勵額度爲5—50萬元,由市人才發展基金和獲獎人員所在單位分別提供50%的獎勵資金並由市人民政府授予天津市科教興市傑出人才榮譽稱號。
2.對原有的天津市優秀教學成果獎、天津市企業技術創新獎、天津市科教興農獎設立的獎級、獎項及獎勵額度,其所需資金由市人才發展基金統一安排提供。
第六條 申報程序
申請人才獎勵和人才培養、人才引進資助所需經費,由主管部委辦局、區縣提出,報市人事局。對人才進行獎勵,應提交專項報告,包括:獎勵依據、獎勵辦法獎勵數額和經費預算。對人才培養、人才引進進行資助,應填寫由市人事局、財政局統一制發的《天津市人才發展基金資助經費申請表》,並附相應材料、證件。
第七條 申報時間
(一)培養高級人才申請資助,爲每年的3月和9月。
(二)引進高級人才申請資助,可隨時申報。
(三)獎勵有突出貢獻專業技術人才所需資金的申請,按各獎勵辦法規定,在實施獎勵前一個月申報。
第八條 審批程序
(一)市人事局在接到使用基金的申請材料後的20個工作日內,會同市財政局按有關規定完成初審工作。
(二)市人事局組織有關專家,對申報人才獎勵和資助人才培養、人才引進的材料進行評議。
(三)市人才發展基金管理辦公室召開會議,對專家評議結果進行審覈,提出資助建議。其中,對人才引進的資助,由市人才發展基金管理辦公室授權市人事局、市財政局進行審覈。
(四)經有關市領導批准後,由實施獎勵的部門和培養、引進人才的單位,就經費使用安排與市人才發展基金管理辦公室簽定協議,市財政局依據協議覈撥資助經費。
(五)市人才發展基金管理辦公室於每年年初,向市委、市政府報告上年度市人才發展基金使用情況,提出本年度市人才發展基金使用計劃。
第九條 本辦法由市人事局和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二OOO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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