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昨天,一位讀者反映,他於2001年12月失業,之前曾領取《醫療保險證》,最近因患病住院,問醫療費用怎麼辦?就此問題,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做了詳細解答。
失業人員可先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享受失業保險金申請,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因患病就醫的,可按照規定向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申請醫療補助金。醫療補助金包括門診和住院醫療補助金。門診醫療補助金爲本市當年最低工資標準的4%,與失業保險金一併按月領取;住院醫療補助金應當在失業人員患有嚴重疾病確需住院治療,並且醫療費用全部由個人負擔確有困難的情況下,由失業保險基金支付。起付標準爲本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10%,支付限額以12個月爲週期累計計算,最高支付限額不超過本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4倍。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醫療費用,由失業人員本人擔負25%。
失業人員有以下情況之一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不予支付住院醫療保險補助金:未經批准在非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的;因交通事故負傷及其後遺症的;發生醫療事故及其後遺症的;因本人違法行爲導致傷病的;按有關規定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