殯葬,作爲一個特殊行業,一直被人們認爲是腐敗的“冷門”,但是近年來這個行業貪污賄賂犯罪也開始攀升。據浙江省檢察院職務犯罪預防處最新調查,去年以來,浙江省檢察機關就在全省殯葬行業立案查處貪污賄賂犯罪11件16人,其中單位“一把手”10人,涉及相當一部分殯儀館、殯葬管理所、公墓等殯葬服務單位,發案率之高、犯罪面之廣,大大超乎人們對這個行業的想象。抑制這一領域犯罪高發的勢頭,最根本的辦法是必須深化殯葬制度改革、打破行業壟斷、開展公平競爭,從源頭上預防和遏制腐敗。
小小骨灰盒 爲何身價扶搖漲
公開競標只有25元的骨灰盒,卻要以85元的“成本”購進,等再賣到死者家屬手裏,“身價”不知還要陡增多少,其中豐厚的差價自然落到個人腰包。這不是市井閒話,而是發生在浙江省杭州市蕭山區殯儀館的真實故事。
杭州市蕭山區殯儀館主任屠某,幾年來爲殯儀館供應骨灰盒的8個個體業主都對其行賄過。從1997年至案發,共收受賄賂8萬多元,其中,最大的一筆是2萬元,最小的一筆是800元。拿人財錢,替人謀利,骨灰盒的“溢”價部分自然就順理成章地轉嫁到了死者家屬頭上。據瞭解,身爲殯儀館負責人的屠某在修建殯儀館新館過程中,還接受了3個包工頭所送3.8萬元。在焚屍爐改造過程中,他又從耐火磚供應商手中收受2萬元賄賂。類似屠某這種發“死人財”的行徑在去年杭州蕭山區檢察院查處的區民政系統的串案中十分普遍。此案涉及十餘人,上至民政局長、下至一般工作人員,貪污、賄賂數額高達上百萬元。1999年,蕭山準備批准建一座經營性質的公墓,競爭較爲激烈。一家陵園公司的經理董某求到身爲區民政局長的黃某頭上,送給他的好處費是一隻價值9000元左右的手錶,還有數額不菲的現金,在這一過程中,黃某還收受了另一家也想上此項目的公司所送的5000元,兩相比較後,他滿足了行賄分量更重的董某的要求,但卻沒有退回後一家賄賂。
這批貪官在“死人”身上大動腦筋,大到陵墓工程發包、墓料購進,小到砌焚屍爐的耐火磚和骨灰盒的採購,無不雁過拔毛,或開高進價,集體貪污私分,或收取賄賂和回扣,中飽私囊。
杭州市蕭山區殯葬所東郊公墓砌石坎工程承包合同上註明包工包料每立方米115元,實際上,結算給包工頭的每立方米僅85元,開高造價30元。從1995年以來的幾年中,共高開1500多立方米,侵吞4.5萬多元,這些錢由殯葬所所長兼法人代表的倪某和下屬三位公墓管理人員私分。這4人在1999年12月東郊公墓新區沿河溝砌坎工程上用同樣辦法,在每立方米造價上開高25元,所獲款項總計19600多元,再次予以私分。當事人還交代,1994年以來,東郊公墓在購進墓料過程中,也存在高開進價現象。每個墓料多的從4400元開成5500元,多開1100元,最小的童墓墓料也從300元開成370元,多開70元。僅此一項,共開掉50多萬元。這個所幾年間前後進出9個人,有8個人參與私分。至案發時,公墓還有大量的空開發票數字尚待統計,初步匡算超過10萬元。
低進高出,“小賣部”變成“小金庫”
今年43歲的許金良從1994年初當上海鹽縣殯儀館主任兼下屬的塗塑手套廠廠長的那一天起,便開始打起了爲自己撈錢的“小九九”,只是苦於沒有機會下手。1994年5月,許金良兼任殯儀館小賣部的負責人後,感覺機會來了,一方面,他在長達 6年時間裏11次收受兩家骨灰盒生產廠家的好處費近10萬元;同時,聲稱爲了工作方便,還在小賣部設立“小金庫”,將低價購進的骨灰盒等殯葬用品在“小賣部”中轉一下,再擡高價格(由100元擡高到四五百元)出售給殯儀館,從中產生數十萬元利潤差額留在“小賣部”成爲“小金庫”。
爲了以後自己方便,許金良又巧妙地將小賣部的賬分爲“死賬”和“活賬”兩部分,“死賬”指的是正常的經營流水賬,盈餘情況在殯儀館的會計賬上能夠反映出來,另一部分即是“小金庫賬”,這部分賬目當然不能在殯儀館的會計賬上體現出來,正是“小金庫賬”成了許金良之流日後大發個人橫財的保險庫,因此,許金良管它叫“活賬”。
一本“活賬”,許金良還覺得不夠,沒過多久,他又在塗塑手套廠增設了一個“小金庫”賬。兩本“活賬”輪流爲許金良等人貪污國家集體的錢財帶來意想不到的方便之處。
兩本“活賬”設好後,許金良積極尋找同黨,和殯儀館副主任兼會計朱良仁、出納朱史揚結爲“同一戰壕裏的戰友”,3人一拍即合,一致表示要充分利用各自的權力優勢共同致富,對許金良提出的“靈活用好小金庫,巧妙做好賬外賬”的“工作思路”,朱良仁、朱史揚兩人心領神會。
許金良、朱良仁、朱史揚使出“共同致富”的主要招數是借爲公家購買物品之名爲自家添置物品。1994年12月,經事先通謀,由朱史揚到海鹽縣百貨大樓買了3只單價爲2500元人民幣的“松下”牌微波爐,一人分得一隻,然後以單位購買“拷貝紙”的名義由許金良、朱良仁簽字在“小金庫”報賬,3人輕輕鬆鬆將7500元公款化爲己有。
初嘗合作成功的甜頭,許金良、朱良仁、朱史揚高興不已,之後又有“愛華”收放機、“理光”照相機被虛開發票,以“購買拷貝紙、服裝、勞保用品”的名義,在本單位報銷。隨着膽子越來越大,“報銷”的大件也越來越多。1995年冬天,3人分別爲自己購得單價爲9050元的3匹冷暖櫃機,以購買“電腦用品配件”的名義報銷。1997年3月27日,許金良、朱良仁、朱史揚又如法炮製,再次來到海鹽縣百貨大樓購得“帥康”牌脫排油煙機3臺、“夏普”牌浴霸3只,予以平分。許金良等人絞盡腦汁,把殯儀館的小金庫用“活”了,用足了。
壟斷經營使殯葬腐敗“有利可圖”
不少被查處的殯儀館主任案發後對檢察官坦言:“死人錢好賺,不腐敗也難。”
受封建社會喪葬習俗的影響,有些地方“互相攀比、大辦喪事”的現象較爲突出,使得殯葬行業尤其是殯葬用品的生意越來越興旺,給這一行業貪污賄賂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機。
同時,更重要的是,由於殯葬行業的特殊性,行業壟斷目前還難以打破,壟斷經營在一定程度上導致了這個行業貪污賄賂犯罪的升級。目前這個行業的審批制度改革相對滯後,難以適應迅猛發展的殯葬改革的需要,也爲殯葬行業的腐敗蔓延提供了空間。雖然1997年7月國務院發佈的《殯葬管理條例》中規定“殯葬設施”要審批,對“殯葬設備和殯葬用品”提出3個“禁止”,允許對有關火化機、運屍車等殯葬設備和骨灰盒、石料等殯葬用品的生產銷售通過市場調節。但是,浙江一些地方對喪葬用品、殯葬設備的生產銷售仍然利用行政審批的手段進行限制,對殯葬用地、設施也是層層審批,設置壟斷堡壘,造成了誰有權誰得利。致使這個省出現像省民政廳下屬的某禮儀用品服務公司這樣利用省殯葬協會的名義,大搞行業壟斷的企業。這家公司負責人利用兼任這個省殯葬協會領導的職務之便,定期以殯葬協會名義召開全省殯葬工作年會,公然許諾全省各殯儀館如從這個公司購買骨灰盒或上交向廠方直購管理費,可給予一定比例的“獎金”,這一誘人的“回報”使得嘉興市公墓主任李某、海寧市殯儀館主任曹某、殳山公墓主任聞某等人都栽倒在這個公司的“回扣”上。海鹽縣殯儀館主任許金良從1994年開始先後 18次從這個公司領取“獎金”9.6萬多元。不少殯儀館要求喪主只能使用殯儀館的骨灰盒,不允許從外單位購買骨灰盒,迫使骨灰盒生產商必須給殯儀館主任“送錢”,才能讓骨灰盒在殯儀館經銷、代銷或者擺設更多的樣品。東陽市殯儀館正副兩主任在採購骨灰盒和殯儀館基建等過程中,利用職務之便,分別收受某工藝品廠老闆盧某和包工頭蔣某賄賂9.7萬多元、4.3萬多元,得了行賄者的好處,便設法將殯葬用品的進價提高,最終又將損失轉嫁到消費者身上。還有的公墓竟利用政府給予的特殊政策獲取的廉價地塊大搞“陰間房地產”來發不義之財,轉而將這些橫財落入個人腰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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