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有關部委近日要求,已經依法設立的認證機構及認證培訓、諮詢機構應在今年7月31日前重新登記,逾期未辦理的,不得繼續開展相關經營活動。
國家認監委、國家質檢總局、國家工商總局、外經貿部聯合發出《認證機構及認證培訓、諮詢機構審批登記與監督管理辦法》,並於5月1日起施行。
《辦法》指出,外商投資認證機構及認證培訓、諮詢機構註冊資本不得低於35萬美元,外方投資者還應當在所在國取得國家認可資格或者承認,並具有3年以上的相關服務經驗。擬在中國境內設立常駐代表機構的外國認證機構及認證培訓、諮詢機構也必須遵照此條件。
《辦法》還規定,2003年12月11日前暫不審批外資控股的認證機構及認證培訓、諮詢機構的設立申請,2005年12月11日前暫不審批外商獨資的認證機構及認證培訓、諮詢機構的設立申請。
據瞭解,認證機構是對產品、服務、管理體系按照技術法規和標準進行合格評定活動的經營機構;認證培訓機構是對認證審覈員、認證檢查員、認證諮詢師、內部審覈員等與認證相關的專業人員進行培訓的經營機構;認證諮詢機構是從事與認證相關的諮詢服務的經營機構。這三類機構應當具備共同的基本條件:有固定的經營場所;有與其從事認證業務相適應的註冊資本(金)、辦公條件和人力資源;符合要求的質量管理體系文件;法律法規及國家認監委依法規定的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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