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中級法院近日對被告人馮俊、張滿妹逼迫婦女賣淫案作出一審宣判。以強迫賣淫罪,判處馮俊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強迫賣淫罪,判處張滿妹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
據海口晚報報道,2001年5月3日下午,馮俊在海口市五公祠公園附近,以介紹茶店或酒吧服務員工作爲由,將來海南搞傳銷而無錢回家的女青年陳某、曹某、陳珍玉(化名)騙到瓊山市靈山鎮。當晚馮俊把騙來的三名女青年安排住進靈山鎮“富靈旅店”304房間。而後,馮俊企圖說服讓三人在靈山鎮接客賣淫。陳等三人表示不願意,遭到馮俊的威脅和恐嚇。然後,馮俊將三人鎖在304房內,以防備三人逃離。第二天早晨,馮俊把女青年陳珍玉帶到其住處,採用暴力脅迫手段強行與其發生性關係。接着馮俊又將陳某、曹某帶到其住處,當晚馮俊再次安排陳珍玉與其住在一起。5日早上,馮俊再次強姦了陳珍玉。
當天上午,另一陳姓女青年趁馮俊不備,跑到街上用公用電話向瓊山市公安局110報警求救,馮俊發現後,將其帶回住處,對她進行毆打,同時還毆打陳珍玉、曹某。然後馮俊指使其妻子黎雲華(在逃)將三人帶到“富靈旅店”接客賣淫。5月7日馮俊以住處擁擠爲由,將陳珍玉安排到張滿妹的住處,由張滿妹看管和帶其去賣淫。此後張滿妹每日帶陳珍玉一起去“富靈旅店”賣淫。三被害人被迫賣淫期間所獲款項760元由馮俊讓其妻子黎雲華收取。陳珍玉被迫賣淫所得168元,由張滿妹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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