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年,民政部在進行認真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提出,小城鎮應成爲農村發展工副業、學習科學文化和開展文化娛樂活動的基地,逐步發展成爲農村區域性的經濟文化中心;同時建議對1955年和1963年中共中央和國務院關於設鎮規定進行調整。
民政部擬定的標準經國務院批准,內容如下:
1、凡縣級地方國家機關所在地,均應設置鎮的建制。
2、總人口在2萬人以下的鄉,鄉政府駐地非農業人口超過2000人的,可以建鎮;總人口在2萬人以上的鄉,鄉政府駐地非農業人口占全鄉人口10%以上的,也可以建鎮。
3、少數民族地區、人口稀少的邊遠地區、山區和小型工礦區、小港口、風景旅遊、邊境口岸等地,非農業人口雖不足2000人,如確有必要,也可設置鎮的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