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高明市一位老工人由於身體原因病休在家,原單位在當事人毫不知情的情況下,以自動離職的名義將其除名,於是老工人將原單位推上法庭。在一審中,“老病號”無奈敗訴,佛山市檢察院挺身而出監督執法,使“老病號”在絕望中看到希望,再次走上法庭,最終勝訴,用公正莊嚴的法律維護了自己的合法權益。
疾病纏身 無力工作
聶和氣,高明市三洲區人。1969年1月,聶和氣從部隊復員到高明市毛織廠工作。1971年,聶和氣因患嚴重類風溼關節炎不能從事重體力勞動,毛織廠考慮到他的實際情況,照顧其從事守倉庫等輕活。
1987年後,由於病情加重,聶和氣已經無法從事正常勞動,不得不向單位申請,要求長期請病假。如果同意聶和氣長期請病假,毛織廠就得負責其工資及相關福利,正是由於考慮這些因素,毛織廠沒有同意聶的要求,聲稱只同意與聶簽訂停薪留職協議,並要求其每年向企業交納一定“管理費”,作爲聶和氣個人社會勞動保險費。鑑於自己的病情,聶和氣逼於無奈,便與廠方簽訂爲期一年的停薪留職協議。此後,他先後又與毛織廠續簽過兩次“停薪留職”協議。
交納了兩年“管理費”後,妻子那微薄的工資越來越難於維持一家四口的日常開支,更不用說每年還要支付聶和氣的鉅額醫療費,因而聶的生活越來越艱難。聶和氣再也無力向廠方交納“管理費”了,要求企業爲其辦理病退手續。毛織廠拒絕了聶的要求,並繼續追討“管理費”。
1991年2月28日,停薪留職期滿後,聶開始迴避與廠方接觸,沒有續簽停薪留職協議,也沒有回廠辦理辭職、請病假等手續。
病休在家 遭遇除名
聶和氣在家休養治病一晃又是三年多。期間,毛織廠沒有再繼續追討“管理費”,聶也樂得不用回廠理論。
1994年1月,毛織廠調整政工人員,由甘某負責有關工作。在工作中,甘某發現聶的停薪留職時間到1991年2月止,此後他再也沒有回廠辦理續簽手續,也沒有辦理其他請假手續,於是便認爲聶曠工多年,應按照文件規定作自動離職處理。
甘某在徵得廠長陳某、工會主席羅某兩人同意後,於1994年7月8日用複寫紙擬寫了一式三份的《聶和氣自動離職處理決定》,認定聶和氣自1987年來多次不聽勸告,不辦理請假手續,未經批准離廠曠工至今達7年之久,違反《 企業職工獎懲條例》規定,經廠行政部門徵求工會委員會意見,黨政工領導集體討論決定對聶和氣按自動離職處理。該《決定》寫好後,甘某便用自己掌管的企業行政和工會印章在《決定》上蓋了章。
這樣一份關係到職工最根本利益的決定書,在沒有通知職工本人回廠辦理相關手續、又沒有經過廠行政會議和工會委員會會議討論的情況下,僅經過個別人之手、便極其草率地作出了。一份存聶本人檔案,一份送廠長陳某處存檔,一份不知所蹤。
作出這樣的決定後,該廠既沒有將決定送達聶和氣本人,也沒有向高明市工業局及勞動局報告備案。病休在家的聶和氣,就這麼不知不覺地失去了工作單位。
仲裁獲勝 法庭敗訴
1999年11月15日,高明市毛織廠因嚴重虧損,資不抵債,被高明市人民法院裁定破產還債,並於11月29日成立毛織廠清算組。
1999年12月7日,《人民法院報》、高明電視臺等新聞媒體刊登了破產公告。聶和氣在電視上得知毛織廠破產的消息,便向毛織廠副廠長樑某查詢,才知自己早已被工廠除名。莫名其妙地就沒了工作,聶立即向高明市勞動仲裁委員會反映情況,並積極和毛織廠聯繫,希望協商解決。
2000年3月21日,在協商無效的情況下,聶和氣以高明市毛織廠作出的《決定》無效,其與單位仍存在着勞動關係爲由向高明市勞動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請。同年8月2日,高明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定:聶和氣在1987年至1991年辦理了請假手續,毛織廠爲聶辦理停薪留職是違法的,此後作出的既沒有抄送相關單位,也沒送達聶本人的《聶和氣自動離職處理決定》,應視爲無效,聶和氣仍然是高明市毛織廠職工。
對此,高明市毛織廠清算組不服裁定結果,向高明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高明市法院經審理認爲,聶和氣於1991年2月底停薪留職期滿後,未按其與高明市毛織廠停薪留職的書面約定回廠上班,也未辦理繼續停薪留職或辭退手續,長期無故曠工,違反了勞動紀律,高明市毛織廠作出的《決定》,對聶和氣按自動離職處理,符合《工會法》和國務院《企業職工獎懲條例》,應予支持,並認爲,可以推定聶和氣應當在1994年7月8日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聶和氣在5年之後才提出仲裁爭議,遠遠超過了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60日。
2000年10月12日,高明市法院作出了一審判決,支持毛織廠清算組的訴訟請求。
如此的一紙判決無疑給重拾希望的聶和氣潑了一盆冷水。拿着判決書,聶和氣有些退縮了,一邊是堂堂的人民法院,一邊是工作了十幾年的國有企業,他覺得自己那細小的胳膊擰不過這兩條粗腿,更何況他連上訴費都拿不出來,他唯有認命了!基於這麼個想法,聶和氣沒有提出上訴。
但這個決定對聶和氣來說,是痛苦的。眼看自己年事漸高,體弱多病,家庭負擔日益沉重,將來他依靠什麼呢?想到此,他又有些不甘心。經過20天的痛苦煎熬,懷着僅有的一線希望,聶和氣揣着判決書忐忑不安地來到了高明市人民檢察院。
再上法庭 終審勝訴
高明市檢察院民事行政檢察科的檢察官熱情接待了他。在詳細瞭解情況後,他們認爲高明市人民法院的判決的確有誤,應當受理。
2000年11月7日,經研究決定對此案進行立案審查、監督。
經過進一步的調查,他們發現聶和氣現在手腳膿腫,關節高度變形,生活不能自理。毛織廠在完全不考慮聶和氣的特殊情況下,不給予報銷醫藥費,不按國家規定發病假工資、福利,不執行國家對患病職工辦理病退的規定爲聶和氣辦理病退手續,還違規強迫生活陷入絕境的聶交納勞動社會福利保險金。同時,還濫用廠行政會議、工會委員會名義,暗箱操作,作出違背客觀事實的《決定》。《決定》作出後,又既不依法送達當事人,又不上報高明市工業局、勞動局備案,這一系列做法都是與法律、法規相違背的。他們認爲高明市人民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符合法律規定的民事案件抗訴的條件。
2000年11月30日,高明市檢察院根據民事案件的抗訴程序向佛山市人民檢察院提請抗訴。2001年2月13日,佛山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進入再審程序,案件似乎是峯迴路轉,聶和氣又燃起了希望,耐心等待關係到他後半生的裁決。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經過審理認爲,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指令高明市人民法院再審。
案件又回到了原起點,還是由高明市法院作出實質性的判決,聶和氣又有些隱憂起來。很快事實證明了他的隱憂,高明市法院再次作出了和原審結果一樣的判決。
接到再審判決,這回聶和氣真的心涼了。案件經過了幾個回合卻還是這樣一個結果,他想到了放棄。
然而,熟知聶和氣家庭情況、熟知案情的佛山市檢察院民行科的檢察官們卻並沒有放棄。保護困難羣衆的合法權益,糾正曲解法律的個案,維護、監督法律的正確實施,是人民檢察院義不容辭的職責。
他們鼓勵聶和氣再次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與此同時,高明市法律援助中心伸出了援助之手,委派了一名律師無償爲聶和氣代理訴訟。
有了這些鼓勵和幫助,聶和氣信心大增,再次提出了上訴,案件第二次到了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這一回,公正的法律沒有令他再次失望。市中院二審法院認定:高明市原毛織廠的《關於聶和氣自動離職處理決定》侵害了聶和氣的合法權益,《決定》是無效的,原審認定的超過訴訟時效也是不正確的。市中院作出了終判決:撤銷高明市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確認聶和氣仍屬高明市毛織廠職工。
拿着終審判決書,飽受肉體、精神雙重摺磨的聶和氣的確鬆了一口氣,經過五個回合的較量,他感受法律終究是公正的,一直懸在心中的石頭終於落地了。
然而作爲毛織廠的職工,工資、福利、保險、醫療等到底如何算,什麼時候才能拿到錢,拿多少錢,想到這些,聶和氣雖有些不安,但至少他心中還充滿了希望和欣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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