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蒙城縣一起“輸血感染艾滋病”損賠案,經亳州市中級法院一審4次開庭審理,採用舉證責任倒置原則,於“五一”前夕調解結案。
據人民日報·華東新聞報道,被告蒙城縣某醫院與原告任某達成協議:分期賠付原告任某醫療費、住院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費用共計70萬元。
任某系蒙城縣某單位幹部。1995年,任某分娩大出血,在蒙城縣某醫院輸血800毫升。當時,蒙城縣血庫尚未建立,血液從兩名供血者身上直接抽取後輸入任某體內。任某出院時,病歷記載爲痊癒。
2000年4月,任某參加義務獻血體檢時,發現其體內含艾滋病病毒和丙肝病毒,同年9月14日,任某被衛生部艾滋病病毒預防與控制中心確診爲艾滋病病毒攜帶者。病情被確診後,任某及家人精神受到極大傷害,在自我排除其他被感染途徑的情況下,任某認爲感染艾滋病系輸血所致。
蒙城縣某醫院沒有對從供血者身上直接採血併爲任某輸血的事實提出異議,但同時提出,輸血不是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惟一途徑,任某感染艾滋病與輸血並沒有必然聯繫。
法庭認爲,任某感染艾滋病病毒與輸血之間因果關係的證明,應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原則,患者僅負擔在該醫院輸過血,並且在輸血後的合理期間被確認感染艾滋病的舉證責任,醫療機構應對輸血行爲與感染艾滋病病毒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負舉證責任。蒙城縣某醫院在採、供血時違反操作規程,對採輸的血液內是否存在艾滋病病毒和丙肝病毒沒有進行檢測,即直接輸入患者體內,無法證明所輸血液是健康的,故應承擔過錯責任。
據悉,兩名供血者中,一人已死亡,另一名經查並無異常。社會和家庭對任某的壓力並沒因其勝訴而絲毫減輕,任某已與曾經深愛她的丈夫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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