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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權發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352號
《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已經2002年4月30日國務院第5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總 理 朱鎔基
二00二年五月十二日
工作時不得不與有毒物品打交道的勞動者,除已開始實施的職業病防治法外,近日又增添了一層法律“防護網”。《使用有毒物質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由第352號國務院令公佈,並已於日前開始實施。新華社今天受權全文播發這個條例。
經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的《使用有毒物質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分爲總則、作業場所的預防措施、勞動過程的防護、職業健康監護、勞動者的權利與義務、監督管理、罰則、附則共8章、71條,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據介紹,這個條例的目的是爲了保證作業場所安全使用有毒物品,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中毒危害,保護勞動者的生命安全、身體健康及其相關權益。條例要求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採取有效的防護措施,預防職業中毒事故的發生,依法參加工傷保險,保障勞動者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
條例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及其他有關行政部門依據各自的職責,監督用人單位嚴格遵守本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加強作業場所使用有毒物品的勞動保護,防止職業中毒事故發生,確保勞動者依法享有的權利。要求各級人民政府加強對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職業衛生安全及相關勞動保護工作的領導,督促、支持衛生行政部門及其他有關行政部門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及時協調、解決有關重大問題:在發生職業中毒事故時,採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危害的蔓延,消除事故危害,並妥善處理有關善後工作。
用人單位必須爲勞動者提供合格防護用品
一位名叫貢喜梅的農村姑娘經人介紹,在河南一家化工廠從事有機磷農藥的灌裝工作。車間沒有通風設施,工廠也不提供必備的防毒面具,小貢戴着普通棉布口罩幹活,根本抵禦不了農藥對身體的侵入。一個多月後,她就與其他工友一樣,倒在了工廠裏。
因失職導致職業中毒事故衛生行政人員可被追究刑事責任
在某種意義上,我國職業中毒的嚴峻形勢,與個別地方執法監督部門忽視甚至漠視勞動者的生命與健康有關。但從現在起,對於負責有毒作業監督的衛生行政工作人員,如因失職導致職業中毒事故,就可能依照刑法有關規定,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勞動者因有毒作業患職業病可享受工傷待遇和要求賠償
無論用人單位是否參加工傷保險,用人單位有無營業執照,按《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規定,因有毒作業患職業病的勞動者都可享受工傷待遇,並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工廠不得使用不符合標準的有毒物品
如果工廠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有毒物品或者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的有毒物品,將會被衛生行政部門責令立即停止使用,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其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予以關閉;造成嚴重職業中毒危害或者導致職業中毒事故發生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於危險物品肇事罪、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勞動者未進行職業健康檢查 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應當對有毒作業的勞動者進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對離崗時未進行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用人單位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這是日前開始施行的《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作出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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