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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鎔基總理昨天主持召開國務院第60次常務會議,討論並原則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草案)》,審議並原則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修訂草案)》。
會議認爲,行政許可是行政機關依法對社會、經濟事務實行事前監督管理的一種重要手段。制定行政許可法,對於鞏固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成果,履行我國對外承諾,進一步推進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都有重要意義。
會議認爲,國務院1986年發佈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對於保障我國內河交通安全,減少水上交通事故,維護人民羣衆的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經濟建設的健康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近幾年來,隨着內河交通運輸事業的快速發展,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出現了一些新的情況和問題,有必要對現行條例進行修訂,形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修訂草案)》。
會議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草案)》經進一步修改後,由國務院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修訂草案)》,經修改後由國務院公佈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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