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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民用航空總局、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公安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近日聯合發出《關於堅決打擊暗釦銷售和非法經營銷售國內機票行爲規範航空運輸市場秩序的通知》,要求各地價格、公安、稅務、工商、民航行政管理機關依法對暗釦銷售和非法經營銷售國內機票行爲進行堅決打擊。
通知指出,近來,一些地區暗釦銷售和非法經營銷售民航國內航班機票問題比較突出。這種行爲嚴重損害了航空運輸企業和旅客的合法權益,擾亂了航空運輸市場秩序,滋生腐敗現象,甚至影響航空安全。爲整頓國內航空運輸市場秩序,規範航空運輸企業及其銷售代理人經營行爲,維護國家法律法規嚴肅性,國務院有關職能部門決定堅決打擊暗釦銷售和非法經營銷售國內機票的行爲。
通知界定暗釦銷售和非法經營銷售國內機票的行爲如下:暗釦銷售國內機票是指航空公司或其銷售代理人非法以低於經中國民航總局批准並公佈的價格銷售國內機票的行爲。主要表現爲:一是實收票款低於票面標示的價格;二是以現金、有價證券、支付憑證、代金(代幣)券等形式給予購票人回扣或事後返還等。不包括經民航總局批准航空公司實施常旅客計劃給予的里程券獎勵等;非法經營銷售國內機票是指未經民航行業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登記,銷售、代售國內機票的行爲。
通知對依法打擊暗釦銷售國內機票的行爲部署如下:
各地價格主管部門對航空公司、銷售代理人暗釦銷售國內機票的行爲,按照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二條的規定,依照該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查處;
各地稅務機關對航空公司、銷售代理人暗釦銷售國內機票的行爲,按照現行稅收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查處。有偷稅行爲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規定處理;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航空公司、銷售代理人暗釦銷售國內機票的行爲,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禁止商業賄賂行爲暫行規定》的有關規定進行查處;
民航行政管理機關對航空公司、銷售代理人暗釦銷售機票的行爲,按照違反《民用航空運輸銷售代理業管理規定》第二十五條的規定,依照該規定第三十一條的規定查處。
通知對依法打擊非法經營銷售國內機票部署如下:
各地公安機關對非法經營銷售國內機票涉嫌犯罪的行爲,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查處;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非法經營銷售國內機票的行爲,按照現行工商行政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查處;
民航行政管理機關對非法經營銷售國內機票的行爲,按照違反《民用航空運輸銷售代理業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依照該規定第三十一條的規定查處;
通知要求民航行政監察機關要積極參與整頓和規範民航運輸銷售市場秩序的工作,依照相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嚴肅查處在銷售活動中違規折扣、索要好處、內外勾結非法經營銷售國內機票的行爲。
通知強調,要嚴格執行國內機票銷售價格及代理手續費的有關規定。各航空公司及其銷售代理人必須嚴格執行國內航空運輸價格政策和有關規定。嚴格按規定標準支付銷售代理手續費,支付的銷售代理手續費必須取得銷售代理人開具的發票。嚴禁向銷售代理人超標準支付代理手續費,或以銷售獎勵等方式變相提高代理手續費標準;嚴禁以“淨價結算”方式向銷售代理人提供國內機票。對違反上述規定,擾亂航空運輸市場秩序的行爲,由各級價格主管部門、稅務機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民航行政管理機關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查處。
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門要向社會公佈投訴、舉報電話,發動社會各界舉報各種暗釦銷售、非法經營銷售國內機票的違法行爲,對情節嚴重、影響較大的案件要公開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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