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10)日,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王澤君等人涉嫌虛報註冊資本、非法出具金融票據、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用賬外客戶資金非法發放貸款一案進行公開宣判,原成都雙流霜洋實業公司董事長王澤君,因虛報註冊資本、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衆存款39437萬元,一審被判處死刑。
虛報註冊資本經審理查明:1996年,被告人王澤君在利益的誘惑下,擬將原成都霜洋實業公司的註冊資本由707萬元變成7207萬元。爲取得工商變更登記,霜洋公司同王建君等10人簽訂了高達6500萬元的虛假協議。與此同時,王還指使曾鳳嵐等人爲其虛假資本辦理虛假存款憑條及證明,並蓋上公章,使這筆毫無蹤影的資金“合法化”。1997年,王順利獲得批准註冊資本由707萬元變更爲7207萬元。嚐到甜頭的王澤君先後多次用相同手法獲取了有虛假資本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非法吸收公衆存款1996年,霜洋實業公司在未經工商部門登記註冊,未獲取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的情況下,擅自成立霜洋財務公司,開展非法金融活動,採取大大高出同期國家法定存款利率吸收股金,可還本付息的方式,變相吸收公衆存款。1996年11月至1999年6月7日期間,該公司共計吸收定期、活期存款3.8億餘元。特別是在1998年12月16日,中國人民銀行雙流縣支行作出“取締霜洋財務公司”決定後,仍繼續以霜洋財務公司名義非法吸收公衆存款,致使存款近1.3億元無法兌付。集資詐騙1996年7月,王澤君在原霜洋實業公司拖欠上億元貸款的情況下,爲解決公司資金困難,在該公司並不存在營業展位的情況下,決定將公司辦公樓、職工住宿樓作爲營業展位和寫字間以還本返利銷售的方式集資,並在有關報刊進行宣傳。從1997年1月至7月,總共出售展位2159個,共集資1259.5萬元,致使集資款1076.5萬元無法返還。追繳違法所得1995年,王澤君和李明昌(另判)共謀以雙流縣永福信用社名義高息吸收單位和個人存款,實行賬外經營,吸收的賬外存款由永福信用社以貸款方式給霜洋實業公司使用,共違法放貸92筆,金額高達2.6億餘元。最終,霜洋實業公司到期貸款1.7億餘元無法歸還。昨日,成都中院以非法出具金融票據罪,用賬外客戶資金非法拆借、發放貸款罪,對李明昌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20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以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判處曾鳳嵐有期徒刑9年,並處罰金人民幣40萬元。同時,一審判決決定對本案的違法所得予以追繳(已追繳部分除外),應追繳單位及個人達20個,金額1000多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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