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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兩年,終審判決已下達半年多,但時至今日,禮泉縣新時鄉辛家廟村黨支部書記辛興漢還依舊當着“官”。
禮泉縣人民法院判決認定:1999年2月25日早6時左右,辛家廟村村民李淑平(女)在辛興漢家門前叫罵,辛興漢與李淑平發生爭吵,並向李的面部打了一拳,李口鼻流血倒在地上,後住院診斷爲鼻骨骨折,雙眼挫裂傷,經咸陽市公安局鑑定爲輕傷。2000年,禮泉縣法 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辛興漢有期徒刑一年、緩刑兩年,賠償李淑平經濟損失。辛興漢上訴提出,自己只打了李淑平一個耳光,不能致其鼻骨骨折,將李打成輕傷不是自己所爲,要求改判。2001年12月13日,咸陽市中院經審理後維持原判,駁回上訴,此爲終審判決。
然而,直至今日,辛興漢仍擔任着村黨支部書記。昨日上午,記者見到了辛興漢,他說,對於二審判決,他已提起申訴。李淑平因村裏的公事多次在他家門前叫罵,1999年2月25日,他實在無法忍受,當時打了李淑平一個耳光,李被打後,其家人叫來親屬幫忙。那天恰好自己的妻弟也在家裏,怕吃虧也去叫了自家的幾個人,後發生鬥毆,他當時阻攔不住。李淑平是在第二次打架時被打傷的,不是他打的。
李淑平的丈夫辛錦泉告訴記者,他最近查閱了《黨員紀律處分條例》,該《條例》第五章第三十一條規定: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宣告緩刑或者被判處管制、拘役,未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應開除黨籍。據此,他曾向鄉黨委提交了關於開除辛興漢黨籍並撤銷其黨支部書記職務的申請,但直到現在也沒有人過問。
記者隨後來到禮泉縣新時鄉黨委,一位姓寧的副書記告訴記者,書記鄉長都不在,他不知道辛興漢被判刑後還任村支書這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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