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法院日前作出終審判決:對合浦“五·二0”貪污、行賄、受賄案,維持北海市中級法院一審判決。原合浦縣建設局局長阮永明被判死緩,原合浦縣公安局幹部裴湘、鍾逢奕、合浦縣建設局副局長蔣遠球、吳蔚深、原北海市鐵山港區黨委副書記徐家偉、合浦縣建設局規劃股股長潘能偉被判有期徒刑。
該案是一九九八年度全國十大反腐案件之一、備受媒體關注。廣西高級法院對一審法院經過審理查明的事實無異議。阮永明等人貪污、行賄、受賄及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證等七項犯罪事實清楚。法院認爲,阮永明貪污公款個人所得合計二百六十九萬五千二百一十元人民幣,數額巨大,不退贓,拒不認罪,情節特別嚴重,依法應判極刑,但鑑於此案的具體情況,可判處死刑,不立即執行。阮永明還爲謀取不正當利益,用公款二百二十五萬五千元大肆行賄有關國家工作人員,使集體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構成行賄罪,被判處八年徒刑。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據瞭解,一審法院的判決還包括,蔣遠球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沒收財產十萬元;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處罰金三十萬元,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總刑期十七年,決定執行十五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十萬元,罰金三十萬元。徐家偉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沒收個人財產十萬元。裴湘、鍾逢奕犯貪污罪分別被判有期徒刑十三年,分別沒收個人財產十萬元。潘能偉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處沒收個人財產七萬元;犯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處罰金十萬元,總刑期十年,決定執行九年,沒收個人財產七萬元,罰金十萬元。吳蔚深犯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三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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