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再婚後的財產紛爭一直是困擾其婚姻穩定的主要原因。記者昨天從本市河東區人民法院瞭解到,該院今年受理的再婚老人離婚的案件中,近九成的老年夫婦都是爲了財產而鬧上法庭。同時,記者從塘沽區人民法院獲悉,該院審理的老年人再婚後起訴離婚的案件中,生活習慣難以調和等“傳統”原因外,恐留遺產後患已躍居爲再婚老人離婚的主要原因。據法官分析,雙方子女擔心影響日後各自的財產繼承,而對再婚老人進行干擾是導致這一現象頻繁發生的誘因。
案例一
陳大媽與李大爺於1998年夏天經人介紹相識。兩位老人婚後感情起初很好,去年7月李大爺沒和陳大媽商量便將兩人婚後共同居住的一套單元房賣掉,兩人搬到另外一處房屋居住,雙方爲此產生矛盾,兩人分居生活。今年4月,李大爺又將房屋更換門鎖,致使陳大媽無處安身,再次加劇了雙方矛盾。陳大媽於是告至法院要求解除婚姻關係,並要求分割財產。
案例二
已近古稀之年的趙大媽,30多歲守寡,一個人辛辛苦苦拉扯大三個子女。近幾年孩子們都相繼成家有了自己的子女,本該盡享天倫之樂的趙大媽沒有想到子女們爲了她的贍養問題竟然相互推卸責任。無奈之下,趙大媽動了再婚的念頭,去年經人介紹嫁給了王大爺。趙大媽婚後三個兒女忽然對她又親熱起來,時常到她再婚後的新家來探望她。後來王大爺在兒女的一再勸說下,擔心自己百年之後兒女們繼承財產會受到阻礙,因而提出離婚。
說法關注焦點再婚又離多與財產有關
據法院的工作人員介紹,很多當事人年老體衰,要由兒女陪同到庭,其情可憐,庭上令人爭執不下的都是經濟問題,感情的有無顯得並不重要。關於財產分割的問題,法院一般將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收入視爲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但是考慮到生活困難一方的利益,一般判處對方給付生活幫助款。
師範大學政法學院叢希斌教授說,老年人再婚後離婚的案件增多,說明現在的老年人同樣追求高質量的婚姻,這無疑是社會的進步。但是老年人再婚前所遇的阻力在婚後仍會存在,而社會往往只注重對青年婚姻觀的引導,忽視了對老年人和諧婚姻的關注。叢教授同時指出,《新婚姻法》第三十條規定,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後的生活。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係變化而中止。因此奉勸那些別有用心的子女不要再打父母再婚的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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