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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14%的高利息爲誘餌,狂騙他人鉅款1000多萬元。20日,原南平雨傘廠廠長程學清受到了法律的嚴懲。當日,南平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省高院委託,對犯有金融憑證詐騙罪的程學清以及犯有違法放貸罪的劉家興作出終審判決,程學清被判處無期徒刑,劉家興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並處罰人民幣1萬元。
程學清原是南平市雨傘廠廠長、南平市深南企業有限公司的股東。爲了給公司牟取利益,1995年6月至1996年4月,程學清用公司名義,以14%的高息爲餌,矇騙福州某公司總經理先後幾次將數百萬鉅款存入程所指定的臨時賬戶,而後乘受害人不備,將受害人公司及法人代表、會計印章偷偷蓋在空白的支款憑條和空白紙上,然後將鉅款轉至深南公司使用。用同一犯罪手段,程學清共騙取福州某公司1100萬元。
1996年3月起,程學清又通過採用騙取其他被害人的存單,冒用他人的名義貸款,提前支款,私自保存他人儲蓄存單用於歸還欠款等手段,騙取他人存款180萬元。程學清將上述詐騙款用於付利息、購房產、支付欠款、深南公司日常開支等共計1216.2825萬餘元。
法院認爲,扣除已支付的利息,程學清共騙取他人款項1093.6萬元,且詐騙款未能追回,造成巨大損失,其行爲構成了金融憑證詐騙罪,且犯罪數額特別巨大,對其應作爲單位犯罪的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予以嚴懲。
此外,原南平市延平區信用聯社營業部主任劉家興,不認真履行審查職責,違規爲程學清放貸,且違規批准提前支取還貸,造成信用聯社重大損失,已構成違法放貸罪。法院將繼續追繳程學清的犯罪所得鉅款歸還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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