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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胎不申請只登記,丈夫有7天護理假,違法生育的高收入家庭將被徵收年實際收入6倍以上10倍以下的社會撫養費……《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前天正式頒佈實施,昨日下午,市計劃生育委員會詳細地給記者解讀了《新條例》與以往政策的不同之處。
生育政策有微調
據市計生委工作人員介紹,新的條例與以往的政策相比沒有太多實質性變化,僅有個別細微的調整,“這些微調透出濃濃的人情味。此前的一些誤傳現在也不攻自破了,新條例雖然體現出人情味,但計劃生育政策沒有鬆動,行政罰款變成徵收社會撫養費,名稱變了,但錢不少交,婚外生育和高收入者違法生育的甚至還要多交,國家工作人員的行政處分也不會少。”
生一胎自己選時間
“以前生一胎,也得先向計生部門申請辦理生育證,無證生育就是違規。”《新條例》在這方面發生了變化,夫妻可以自行選擇生育第一個子女的時間,只需生育前到夫妻一方戶籍所在地鄉(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辦個登記即可,但生育二胎仍需先過“行政許可關”,妊娠前應到女方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申請辦理生育證。
丈夫有了7天假
新條例中規定,男女雙方晚婚的,除勞動法規定的3天婚假外,增加婚假14天;女方晚育的,除勞動法規定的90天產假外,增加產假60天,“這兩項獎勵政策被有些媒體誤報爲‘新變化’,實際上與我省以往執行的政策一點都沒變。這一系列政策中最大的變化是,妻子分娩後,丈夫也有7天護理假了,這充分體現出新條例以人爲本的特點。”
同時,新條例在獎勵政策方面還有兩個小變化:獨生子女死亡後不再生育並不收養子女的夫妻,原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待遇不變,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給予高出最低生活保障線三分之一的照顧;獨生子女的父母若是企業職工,按原先的政策退休後應加發本人標準工資5%的退休金,新政策將這一獎勵調整爲:退休時由所在單位按照設區的市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30%發給一次性養老補助。
“合法二胎”不交費
按照原來的《條例》,即使符合規定生二胎的夫妻,也要繳納一筆社會撫養費。新條例對符合生育第二個子女條件的夫妻,不再徵收社會撫養費。“但這並不是說生育政策有多大鬆動,新條例詳細規定了十餘種可以生二胎的特殊情況,不屬於這些情況的生二胎者仍須繳納社會撫養費。”
高收入者加倍交費
據市計生委工作人員介紹:“‘有錢就能多生’這一傳聞到今天已完全被否定了,新條例將‘嚴打’違法生育的高收入者,對其加大社會撫養費的徵收數額。”對高收入家庭,根據情節輕重,按照其年實際收入的6倍以上10倍以下徵收社會撫養費,“這也是一條新規定,舊條例沒有專門對高收入者規定收費的具體數額,而按照新條例,一個人的年收入超過10萬元,如果其違法生育,繳納的社會撫養費最高數額將達到百萬元。”(記者聶向鋒)
婚外生育加倍收費
因婚外生育行爲嚴重破壞了國家計生政策,擾亂社會秩序,而且當事人的主觀惡意較大,爲了有效遏止違法生育行爲,新《條例》加大了對婚外違法生育者的行政徵收數額。
婚外生育劃分爲兩款,即“有配偶者與他人生育”和“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兩類。
對“婚外生育”行爲的處罰以“縣級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統計公報公佈的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爲基數”,加倍徵收社會撫養費。
有配偶者與他人生育第一個子女的,按基數的4倍徵收社會撫養費。生育第二個子女的,按照基數的5倍徵收社會撫養費。
有配偶而重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生育第一個子女的,按照基數的5倍徵收社會撫養費;生育第二個子女的,按照基數的6倍徵收社會撫養費。
哪些人可生二胎
新《條例》規定,具備以下特殊情況之一,女方初育者年滿25週歲,再育者年滿30週歲,經過夫妻雙方申請、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准,纔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
新條例第21條規定,夫妻雙方均爲獨生子女的;經設區的市以上計劃生育技術鑑定組確診第一個子女爲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爲正常勞動力的;曾經患有不育症,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後又懷孕的;夫妻雙方均爲少數民族的;夫妻一方從事礦工井下作業或者從事外海、遠洋捕撈作業連續五年以上,現仍從事該項工作,只生育了一個女孩的;夫妻一方爲烈士的獨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級以上傷殘軍人的;夫妻一方因爲非遺傳性殘疾失去勞動能力,只生育了一個女孩的;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了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新條例第22條規定,夫妻雙方均爲農村居民並且以農林牧漁業收入爲主要生活來源的,要生育第二個子女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男方到有女無兒家結婚落戶,與女方父母共同生活並履行贍養義務的(女家姐妹數人,只照顧一人);兄弟兩人以上,只有一個有生育條件,並且只生育了一個子女,其他兄弟均已喪失生育條件並未收養子女的;在與內陸不連結的海島定居的。
新條例第23條規定,只生育了一個女孩,母女均爲農村居民且母親居住在農村連續五年以上,以農林牧漁業收入爲主要生活來源的。
新條例第24條規定,夫妻雙方再婚前各有一個子女,均隨前婚配偶,新組合家庭無子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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