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車場內損失車輛,車場是否負責任?這一爭論已久的話題終於有了結論。市政府昨日通過的《重慶市主城區城市公共停車場管理辦法(修訂草案)》作出明確規定:造成停放車輛或人員人身、財產損失,停車場應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據介紹,關於停車場是否對車輛負有保管責任問題,我國《合同法》以及相關法律並無明確規定,審判機關判案也感棘手。停車場經營者擔心,每小時停車費只收幾元錢,如車輛丟失或損壞,將承擔幾十萬、甚至上百萬元的賠償,不符合價值規律,因此,停車場不應承擔保管義務。如要承擔保管義務,只有提高收費標準,多僱人手看管車輛。而停車者和專家們認爲,停車場向停車者提供的是停車服務,必然應承擔保管義務,我國一些省市已作了相關規定。
在昨天的常務會上,經過激烈的討論,“停車場應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得到共識。
值得一提的是,對羣衆日益反映強烈的降低停車收費,修訂草案也有迴應:即政府投資專項建設的城市公共停車場、機場、車站、碼頭、旅遊景點等窗口地區和佔道停車場收費,實行政府定價;商場、娛樂場所、賓館、酒店等建築物和住宅區露天或地下配套的城市公共停車場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據悉,收費標準目前正在制訂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