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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計生委政策法規處處長姜國民昨天明確表示,不能因爲給予了獨身女性生育權,就剝奪其結婚權。“如果‘獨身媽媽’此後想結婚,而男方又沒有子女,可以允許其再生育一個。”
《吉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達到法定婚齡決定不再結婚並無子女的婦女,可以採取合法的醫學輔助生育技術手段生育一個子女。該《條例》一出臺,引起社會廣泛關注和爭議。該條例的首倡者,吉林省政府法制辦行政法規處處長張滿良今天也致電本報記者,表示“有話要說”。
張滿良說,此事已在全國引起很大反響有支持的,有反對的,有質疑的。但人們提出的那些問題其實都可以解決。第一,知情權及撫養、贍養問題。孩子到底有無知情權?對此,國家衛生部早有規定,施行試管嬰兒、人工授精術的,不能給予孩子知情權。男性捐獻精子時,就要與相關方面簽訂協議,作爲“生理父親”,其既無撫養孩子的義務,也無要求孩子贍養的權利。現行法律所承認的‘父親’,只有生父、養父、繼父,也沒有“生理父親”。第二,二奶藉機生子問題。“二奶”會不會在藉助醫學輔助技術手段時玩貓兒膩,指定要求接受其情人“捐獻”的精子?對此,國家衛生部也有嚴格規定,必須採取‘雙盲’措施,即捐精者不知精子將被何人所用,受孕者也不能知道所用精子來自何人,泄露便屬違法。“二奶”也鑽不了法律空子。
“惟一值得考慮的是,孩子對父愛的要求與獨身媽媽的生育權發生了衝突。孩子要求父愛合情合理,但這並不是法律所規定的權利,而生育權是人的自然權利、基本權利,法定權利。如果禁止母親生育,她的生育權就完全被剝奪了。況且,目前也存在單親家庭。因此,不能籍此而否認這項條款。”張滿良說。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規定,地方性法規應當在公佈後的30日內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備案。張滿良告訴記者,目前只有全國人大有權對此進行修改,現在,吉林方面尚未收到其反對意見。“誰是該條款的首倡者,可能是偶然的,但隨着社會的發展,這一條會被提出來則是必然的。它總有一天會被提上立法日程,不過是個時間早晚的問題。”
記者還同時從吉林省計生委獲知,目前已有兩位欲作“獨身媽媽”的女士打電話到該部門進行諮詢,一爲政府公務員,一爲雜誌社編輯,但仍無一人提出正式“生育申請”。有關人士分析說,這可能是因爲費用太高(一例人工授精術需1000多元,一例試管嬰兒術需1.5至兩萬元人民幣),同時,手術成功率只有2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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