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統計分析今年以來發生的離婚案件,河北區人民法院民庭的法官們發現,在很大一部分案件中,提出離婚的一方在陳述離婚理由時,都提到了“家庭暴力問題”。這種變化體現了人們法律意識的逐漸提高。但與此同時法官們卻又發現了一個問題:遭受家庭暴力的當事人卻往往無法舉出有效證據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在郝女士起訴離婚的案件中,郝女士講述了她遭受丈夫毆打的一幕:丈夫懷疑她有外遇,於是跟蹤她。在她停下來與丈夫談話時,沒說幾句丈夫便動起了手。丈夫下手很重,郝女士當時感覺頭部和身上很痛。幾個小時後還出現了嘔吐現象,表明郝女士頭部可能受到震盪。然而,郝女士當時沒有去看病,並且當接到羣衆報警的民警將她帶到派出所時,她因爲嫌丟人不願意多呆而很快離開了派出所。臨走前,派出所還沒有爲其做筆錄。一個星期後,郝女士起訴離婚,當時她手上和臉上的傷仍清晰可見。然而,開庭時,郝女士的丈夫一口咬定沒有打人,並辯稱郝女士當天根本沒有回家。由於郝女士沒有留下病歷記錄以及派出所筆錄,舉證十分困難。因此,郝女士因家庭暴力而遭受的經濟和精神損失在一定程度上很難得到法律保護。
樊女士在離婚訴訟中提到“家庭暴力”這一問題時也同樣遇到了尷尬。樊女士稱,她和丈夫在家裏發生爭執時,丈夫曾揪着她的頭髮把她的頭連續往牆上撞。但當在法庭上樊女士的丈夫矢口否認這一情節時,樊女士卻不能夠提供任何證據以證明事實的存在。
對於以上情況,民庭的田琪法官認爲,這些案例反映出了這樣幾個問題: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者由於對相關法律知識瞭解不夠而不注意保留證據;當事人礙於情面不願意讓人知道而喪失了保留證據的機會;有的受害者確實不知道如何去收集保存證據。就此問題,孫法官介紹說,鄰居的證人證言、居委會的證明、派出所的筆錄、醫院的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明都可以作爲證據,但受害人必須有意識地去收集並留下這些方面的證據,如及時撥打“110”報警、向鄰居呼救以及到居委會要求作證等等。同時,孫法官認爲,公安機關在處理這方面報警時,應該對當時的情況包括夫妻雙方的情緒等作出真實的記錄,而不能當作“家長裏短”的家務事而處理得“輕描淡寫”。居委會以及受害人的鄰居也應該一起站出來對全社會“拒絕家庭暴力”盡一點自己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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