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規範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管理,促進經濟適用住房健康發展,國家計委、建設部日前制定並下發了《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管理辦法》。
《辦法》指出,本辦法所稱經濟適用住房,是指納入政府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劃,建設用地實行行政劃撥,享受政府提供的優惠政策,向城鎮中低收入家庭供應的普通居民住房。
經濟適用住房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制定經濟適用住房價格,應當與城鎮中低收入家庭經濟承受能力相適應,以保本微利爲原則,與同一區域內的普通商品住房價格保持合理差價,切實體現政府給予的各項優惠政策。經濟適用住房基準價格由開發成本、稅金和利潤三部分構成。
住宅小區內經營性設施的建設費用;開發經營企業留用的辦公用房、經營用房的建築安裝費用及應分攤的各種費用;各種賠償金、違約金、滯納金和罰款等費用不得計入經濟適用住房價格。
《辦法》明確,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由有定價權的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在項目開工之前確定,並向社會公佈。按照本辦法確定或審批的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爲同一期工程開發住房的基準價格。分割零售單套住房,應當以基準價格爲基礎,計算樓層、朝向差價。
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經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確定公佈或審批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提高。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應當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實行明碼標價,在銷售場所顯著位置公佈價格主管部門批准的價格及批准文號,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辦法》將於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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