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27日公佈了《外匯指定銀行辦理結匯、售匯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並將於2002年12月1日起實施。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負責人就《辦法》的有關問題回答了新華社記者的提問。
問:《辦法》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答:1996年發佈的《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側重於對銀行爲企業和個人辦理結售付匯業務的管理,而《辦法》則對銀行辦理結售付匯業務的全過程進行了管理。這兩個規定互爲補充和完善。《辦法》具體包括以下幾方面內容:
第一,規範銀行結售匯業務市場準入和退出的審批程序。《辦法》明確,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局是外匯指定銀行結售匯業務的監督管理機關。銀行結匯、售匯業務的市場準入和退出由人民銀行會同外匯局審批。符合規定條件的銀行,可以持規定的材料,向人民銀行提出申請,同時抄報外匯局。其中,政策性銀行、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總行經營結售匯業務,由人民銀行總行會同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批;政策性銀行和國有獨資商業銀行以及股份制商業銀行的分支機構、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和外資銀行經營結售匯業務,由中國人民銀行分行會同當地外匯局分局審批。
第二,區分銀行與客戶之間的結售匯業務和自身結售匯業務,分別進行管理和統計。一是對於銀行自身結售匯業務,《辦法》規定,銀行外匯淨收益除另有規定外,應當通過銀行間外匯市場賣出,並在事前報外匯局備案;銀行自身貿易項下進口,應委託有外貿代理經營權的外貿公司辦理,不得直接對外支付;銀行自身服務貿易項下對外支付,可以從其外匯賬戶中直接對外支付,也可以按照規定用人民幣購匯支付;銀行自身經外匯局批准的資本與金融項目用匯,應當使用自有外匯營運資金。二是對於銀行與客戶之間的結售匯業務,銀行要繼續按照現有結售匯管理的規定,辦理與客戶之間的結售匯業務。三是要求銀行在結售匯會計科目下,區分與客戶之間的結售匯業務和自身結售匯業務,並分別覈算。在保留結售匯單證時,也應區分與客戶之間的結售匯業務和自身結售匯業務,將有關單據分別保存。
第三,規範銀行結售匯週轉頭寸管理、結售匯業務會計覈算以及銀行對與其簽約的外幣兌換點的管理責任等。一是銀行應當自取得結售匯業務經營資格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外匯局申請覈定結售匯週轉頭寸限額。外匯局綜合考慮銀行的資本金、結售匯規模等因素,按照法人原則,統一覈定銀行的結售匯週轉頭寸限額。銀行應當在每一營業日結束後,統計實際持有頭寸與覈定週轉頭寸限額之間的差額,並於下一營業日通過銀行間外匯市場進行平補,使結售匯週轉頭寸保持在外匯局覈定的頭寸限額內。二是外匯指定銀行應當建立獨立的結匯、售匯會計科目,在結匯、售匯會計科目下,應當區分與客戶之間的結售匯業務、自身結售匯業務、系統內結售匯頭寸平補及市場結售匯頭寸平補交易,並分別覈算。三是從事個人外幣與人民幣之間兌換業務的外幣兌換點,應當取得外匯指定銀行的授權,其每日辦理外幣兌換業務的發生額應由其授權銀行納入相應的結匯、售匯統計,超過週轉金限額的部分應由授權銀行進入銀行間外匯市場平盤。
問:爲什麼要規範外匯指定銀行結售匯業務的會計覈算辦法?
答:以往外匯管理法規中,沒有規範銀行自身結售匯、與客戶之間的結售匯、系統內頭寸平補以及通過銀行間外匯市場平補頭寸的會計覈算辦法,各行覈算結售匯的會計科目設置沒有統一標準,一些銀行往往將頭寸平補視同結售匯,既不利於銀行從其會計覈算系統中生成向監管部門報送的數據,同時也給外匯局的現場檢查造成困難。因此,《辦法》對銀行結售匯業務的會計覈算進行了規範,要求各行建立獨立的結售匯會計科目,並在結售匯會計科目下,區分與客戶之間的結售匯業務、自身結售匯業務、系統內結售匯頭寸平補以及市場結售匯頭寸平補交易,並分別覈算。(完)
新聞分析:爲何要出臺《外匯指定銀行辦理結匯、售匯業務管理暫行辦法》
中國人民銀行27日公佈了《外匯指定銀行辦理結匯、售匯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並將於今年12月1日實施。該《辦法》出臺的具體背景是什麼呢?
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負責人介紹說,1996年中國人民銀行發佈了《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主要對銀行辦理企業和個人的結匯、售匯及付匯業務進行了較爲詳細的規範,保障了結售付匯活動的有序進行。
但從目前管理實踐和金融業對外開放形勢來看,銀行結售匯管理政策亟待進一步完善:
第一,外匯管理方式從直接管理向間接監管過渡,迫切要求填補結售匯監管的薄弱環節。爲適應對外開放新形勢,外匯監管方式將逐步由直接管理轉向間接管理,由事前審批轉向事後監管。人民銀行和外匯局通過銀行監管企業和個人的結售匯行爲,既便利涉外主體經營,也有利於提高監管效率。但目前在銀行結售匯業務的市場準入程序方面,尚缺乏統一、明確的法律依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各地監管部門在結售匯業務監管問題上執行政策和尺度把握不統一;同時,現行結售匯監管法規在銀行結售匯週轉頭寸、結售匯業務會計覈算、數據統計以及對與銀行簽約的外幣兌換點等方面的規定也較爲薄弱。
第二,銀行外匯業務的不斷拓展,迫切要求加強對銀行自身結售匯業務的管理。銀行在經營外匯資金業務中,不可避免地會產生自身的結匯和購匯需要,現有法規側重於對銀行爲客戶辦理結售匯業務的管理,但對於銀行自身結售付匯業務的管理,卻較少涉及和不夠清楚。
第三,加入世貿組織後外資銀行外匯業務限制的取消,迫切要求完善外資銀行結售匯管理政策。根據原有規定,外資銀行只能辦理外商投資企業的結匯、售匯及付匯業務。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後,取消了外資銀行外匯業務的服務對象限制,外資銀行可以向中資企業和中國居民全面提供外匯服務。爲了便於外資銀行對中資企業和個人開展結售匯業務,亟需完善外資銀行在經營結售匯業務方面的法規,實行中外資銀行統一的結售匯管理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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