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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近日《蘭州日報》報道:去年9月的一天夜晚,甘肅省某縣反貪局局長在值夜班時,被酒醉後的檢察長踢傷下身,經法醫鑑定爲八級傷殘。一方面是自己的頂頭上司,一方面又是自己難以啓齒的傷殘和精神上的折磨,在受傷一年之後,反貪局長終於無法保持沉默,毅然道出實情,以尋求法律上的支持和公正處理。
檢察長一腳把他的下屬踢“廢”了,這真是奇談。
報道還說,該檢察院的大多數人反映,他們的檢察長酒後打人是家常便飯。事後,這位檢察長對此事不僅沒有深刻的認識,反而還振振有辭,當晚喝了酒,不知道後來發生的事情,如果是在清醒時傷的人,會承擔一切責任的。
這真是太可怕了。檢察長喝了酒,想打誰就打誰,在這樣的檢察院,怎麼正常工作?
我國《刑法》規定,“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作爲一名檢察長,這點法律常識不會不知道吧。難道檢察長喝多了酒,就可以肆意妄爲,而不用爲此承擔法律責任嗎?
從去年5月起,最高人民檢察院就在全國檢察機關開展了爲期半年的深入學習“三個代表”,集中進行教育整頓活動。這是一項進一步提高檢察隊伍整體素質的重要舉措。甘肅某縣檢察院的這件事正好發生在教育整頓期間,實屬頂風作案。現在我們有極個別領導幹部動不動就借酒勁,撒酒風,在羣衆面前醜態百出,這與“三個代表”的要求格格不入。這些現象雖然只是發生在少數人身上,但如果任其發展,就會損害執法機關的良好形象,嚴重削弱執法機關的職能。
江澤民同志在剛剛閉幕的十六大報告中強調,“加強法制宣傳教育,提高全民法律素質,尤其要增強公職人員的法制觀念和依法辦事能力。黨員和幹部特別是領導幹部要成爲遵守憲法和法律的模範。”作爲一名執法部門的領導幹部,連酗酒後要承擔法律責任這點起碼的法制觀念都沒有,又怎麼談得上做遵紀守法的模範,又怎麼談得上帶領全院檢察官依法辦案呢。一個檢察院如果攤上這樣的檢察長,那它所辦案件的公正性,不得不讓人產生懷疑。
該檢察長能借着酒勁,在大庭廣衆之下將反貪局長“廢”了,其行爲毋論是否構成犯罪,也是嚴重違反了黨紀、政紀以及《檢察官法》的有關規定,應予嚴肅處理。
爲此,我看這位檢察長也該“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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