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杭州四齡童小佳佳被杭州市動物園大猩猩咬傷致殘,悲痛萬分的小佳佳父母把杭州市動物園告上法庭。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日前審理了這起動物傷人案並作出一審判決:責任應由遊客自負,動物園無需承擔責任。
2001年9月8日上午,小佳佳在動物園遊猩猩館玩耍時,出於好奇,佳佳要求給猩猩餵食,陪同一起來的佳佳外祖父鄰居孫某站至猩猩館前通道的第三級臺階上,抱起小佳佳給猩猩餵食,猩猩從館舍的鐵柵欄處伸出手臂抓住小佳佳的右手臂往館舍裏拖,在此過程中將小佳佳的右手臂咬傷。小佳佳的傷情經司法鑑定評定爲十級傷殘。小佳佳父母認爲:動物園在管理上存有疏漏,在動物籠舍的設計、建造上存有缺陷,故對小佳佳所受的人身損害存有過錯,應承擔部分民事賠償責任,故索賠醫療費等6萬元,精神損失費2萬元。
動物園則辯稱原告的受傷是由於原告自身的原因造成,根據有關規定由於受害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不承擔民事責任,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法院經審理後認爲,從實地勘查情況看,猩猩館舍的觀賞區域防護措施得當,若遊人在隔離欄杆以外觀賞猩猩,則不可能受到猩猩的傷害。此外,被告在出售的動物園門票上、各觀賞景點及事發的猩猩館舍處均印刷或懸掛了提醒遊客的警示語,盡到了應盡的警示義務。
本案原告由其外祖父鄰居孫某帶領外出遊玩,在此期間孫某負有保證原告人身安全的責任。但在動物園遊玩時,孫某對尚是幼童的原告提出給猩猩餵食的要求不加以判斷是否會發生危險,而是違反觀賞動物的有關規定表示同意,在觀賞區域不能給猩猩喂到食的情況下,竟又選擇站立於遊人通道的第三級臺階上並抱起原告,以致原告能將食物交與從鐵柵欄處伸出手臂的猩猩,由此原告受到了猩猩的傷害,故原告受傷的原因是孫某未盡妥善照看之責、違反動物園的規定、放任危險的發生,孫某對原告遭受的損害負有過錯,被告對本案不應承擔民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