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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齡童小佳佳被杭州市動物園大猩猩咬傷致殘,悲痛萬分的小佳佳父母把杭州市動物園告上法庭。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日前審理了這起動物傷人案並作出一審判決:責任應由遊客自負,動物園無需承擔責任。
2001年9月8日上午,小佳佳由其外祖父家鄰居孫某等人帶領到動物園遊玩。中午11時許,小佳佳出於好奇要求給猩猩餵食,孫某遂抱起小佳佳給猩猩餵食,猩猩從館舍的鐵柵欄處伸出手臂抓住小佳佳的右手臂往館舍裏拖,在此過程中將小佳佳的右手臂咬傷。小佳佳的傷情經司法鑑定評定爲十級傷殘。小佳佳父母認爲動物園在管理上存有疏漏,對小佳佳所受的人身損害存有過錯,應承擔部分民事賠償責任,故索賠醫療費等6萬元,精神損失費2萬元。
法院審理查明,猩猩館舍的觀賞區域防護措施得當,被告在出售的動物園門票上、各觀賞景點及事發的猩猩館舍處均印刷或懸掛了提醒遊客的警示語,盡到了應盡的警示義務。本案中原告受到了猩猩的傷害,受傷原因是孫某未盡妥善照看之責、違反動物園的規定、放任危險的發生,孫某對原告遭受的損害負有過錯,被告對本案不應承擔民事責任。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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