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晚上騎車,竟被路面上一大坑絆倒造成腦部受傷昏迷不醒,由此形成賠償糾紛。在一審被判責任由雙方分擔之後,原被告又雙雙提起上訴。昨天上午,雙方的上訴手續都已履行完畢,法院將擇日開庭。
去年4月的一天晚上8點多,原告吳某騎着自行車,在本市塘沽區三槐路面粉廠東側馬路上由東向西順行。突然,車輪下猛地一顛,吳某駛出8米多後連人帶車摔倒在地。原來,吳某騎車撞到了路面上自然形成的一個直徑60釐米、深10釐米的路坑。後經醫院診斷,吳某被摔成重型顱腦損傷,右顳腦挫傷,外傷性蛛網膜下腔出血等。吳某在經過開顱血腫清除術後,直至一審訴訟時依然處於昏迷狀態。吳某治療共花去醫療費等4萬餘元。因爲治療費用巨大,吳某訴至法院,其認爲被告塘沽區市政工程局管理的道路存在路坑,致使自己摔傷,被告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一審開庭時,被告方提出辯論理由:原告摔傷與路面自然形成的路坑不存在因果關係。一審當中,一目擊證人出庭作證,證實當晚出門打水時突然聽到一聲響動,擡頭看見了吳某摔倒。法院認爲由證據可以說明,吳某是在騎行過程中撞到障礙物後摔倒的,而摔倒現場只有一個“坑”存在,同時,被告也沒能提供證據證實原告是因其他因素受到損害的,故認定吳某是碰到路坑後摔傷的。被告作爲道路的管理者應對所管理的道路設施負有及時修復的責任,而被告卻疏於管理,所以應承擔次要責任。而原告自己應當注意觀察路面及前方障礙等情況,盡到注意避險義務,但原告卻騎行速度過快導致事故發生,應承擔主要責任。由此判決,被告承擔醫療費1.2萬餘元,吳某的其他請求不予支持。
案件一審後,形成了雙上訴。原告上訴認爲既然認定人身傷害是由“坑”造成的,那麼就應該讓市政工程局負全責,同時提出當時自己騎車快慢不好認定,一審法院認爲未盡避險義務的說法不對。而塘沽區市政工程局在上訴意見中稱,一則目前的證據並不能證明當晚吳某確實是在撞到了自然路坑後摔倒的,二則市政工程局對損害後果既非故意也無過失,沒有理由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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