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總理朱鎔基、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江澤民日前簽署命令,發佈《通用航空飛行管制條例》。這是我國首次頒發這樣的條例,也是我國航空管理依法施治的重要舉措,對於合理開發和充分利用國家空域資源,保證飛行安全,保障通用航空事業的發展將產生積極作用。
通用航空指除軍事、警務、海關緝私飛行和公共航空運輸飛行以外的航空活動,包括從事工業、農業、林業、漁業、礦業、建築業的作業飛行和醫療衛生、搶險救災、氣象探測、海洋監測、科學實驗、遙感測繪、教育訓練、文化體育、旅遊觀光等方面的飛行活動。近年來,我國通用航空飛行活動已擴展到國家經濟建設各個領域,從事通用航空活動的機隊佔民航運輸機隊的50%,年飛行量達4萬小時以上。隨着通用航空事業的快速發展,原飛行管制和服務方式已不能滿足通用航空飛行的需要。爲此,國務院、中央軍委頒發這一條例,以法規的形式規範和保障通用航空飛行活動。
《條例》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爲指導,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飛行基本規則》爲依據,以保證飛行安全爲前提,以促進通用航空發展爲目的,在吸取我國通用航空管理經驗教訓、借鑑國外通用航空飛行管制有益做法的基礎上,參照國際標準和慣例,對我國境內組織實施通用航空飛行的所有方面做出了明確規定。
《條例》包括總則、飛行空域的劃設與使用、飛行活動的管理、飛行保障、升放和繫留氣球的規定、法律責任、附則等7章,共45條。《條例》明確規定,凡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通用航空飛行活動的單位、個人,以及與這類活動有關的人員,都必須遵守本《條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升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和繫留氣球活動,也適用本《條例》的有關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將根據情節輕重和所造成的後果,分別予以處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條例》從2003年5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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