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經貿委主任李榮融14日在此間指出,在實施主輔分離改制分流過程中,各地國有大中型企業在富餘人員解除勞動關係的經濟補償、勞動合同的變更、社會保險關係的接續以及就業崗位的穩定等方面,必須依法維護其合法權益,使他們中的絕大多數人成爲改革的受益者。
李榮融說,實施主輔分離改制分流關係到廣大職工的切身利益,必須依法進行,規範操作,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切實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企業的改制分流方案必須經過改制企業職工代表大會討論,充分聽取職工意見,取得職工的理解和支持。其中,涉及職工分流安置和用於安置職工的資產處置等有關事項,要經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未經審議通過,不得實施企業改制分流工作。
他強調,對從原主體企業分流進入改制企業的富餘人員,應由原主體企業與其變更或解除勞動合同,並由改制企業與其變更或重新簽訂三年以上期限的勞動合同;對分流安置到非國有企業中的富餘人員,原主體企業必須向其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金,這筆錢可用國有淨資產來支付,由此造成的帳面國有資產減少按程序報批後衝減國有資本;對分流進入國有法人控股企業的富餘人員,改制前後的職工工作年限要合併計算。
李榮融同時指出,原主體企業要按規定妥善處理拖欠職工的集資款、工資、醫藥費和欠繳社會保險費等債務問題,改制企業也必須及時爲職工接續養老、失業、醫療等各項社會保險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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