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後,廣播、電視媒介每套節目平均每天在19時至21時的“黃金段位”必須刊播公益廣告,時間應不少於該時段發佈商業廣告時間的3%,全年發佈公益廣告的時間應不少於全年發佈商業廣告時間的3%。昨天,國家工商總局等五部委聯合發出通知,對促進我國精神文明建設的公益廣告的發佈時間、頻率以及段位(版面)作出了硬性規定。
通知除了對電視廣播中公益廣告的發佈作出要求外,還要求報紙、期刊等平面媒體每年刊出公益廣告的版面應不少於發佈商業廣告版面的3%。與此同時,互聯網站也要按照商業廣告3%的比例發佈公益廣告。
通知指出,凡是企業出資贊助的公益廣告,一律不得標註企業商品名稱以及有關內容。只可以標註企業名稱和商標標識,但是這些名稱和標識在電視畫面上的顯示時間不得超過5秒,在報紙等平面媒體上所佔的面積不得超過公益廣告總面積的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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