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已經38歲的婦女韓某婚後10年未孕,後經多方治療好不容易纔懷上孩子,但卻在一次車禍後流產。傷心欲絕的韓某將肇事司機和其所在的公交公司告上法庭,索要以前治療不孕症所花的醫藥費、精神損害賠償費等各項費用共計7萬元。爲治療不孕症所花的醫藥費和精神損害賠償費是否應當賠償?這兩個問題成爲此案爭論的焦點。昨日,河北區法院經審理後,依法認爲被告公交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但韓某索賠治療不孕症所花費用於法無據,不予支持,公交公司應賠償韓某精神損失費1萬元及其他損失1400餘元。
去年2月6日,懷孕兩個多月的韓某乘坐丈夫陳某駕駛的汽車外出辦事,下午4時許,陳某駕車在金鐘河東街交口附近,被尾隨其後的某公交公司的一輛大客車撞到,造成韓某受傷,其腹內胎兒也因此流產。次日,交管部門對事故進行了責任認定,客車司機楚某負全部責任。2月8日,經市中心婦產科醫院診斷:韓某“宮內孕第一孕2個月完全流產;子宮肌瘤”,此次治療費用共900元,已由楚某墊付。
韓某一紙訴狀將某公交公司和司機楚某告到法院。要求二被告賠償以前治療不孕症的醫藥費及本次事故造成的誤工費、陪伴費、營養費、精神損失費等各項損失7萬元。被告楚某則辯稱,韓某在醫院治療時被檢查出患有子宮瘤,所以韓某的流產是其自身原因造成的,撞車只是造成韓某將流產物排出體外,因此他只同意賠償原告的合理損失。被告某公交公司稱,韓某的大部分賠償要求於法無據,但同意進行合理賠償。
法院審理後認爲,被告楚某在執行單位職務行爲時,駕駛本單位的車輛發生交通事故並負有責任,致使韓某的身體受到傷害進而流產,其所在單位應承擔賠償責任。鑑於韓某在發生事故時已愈38週歲,屬高危妊娠人員,流產的後果對其身心造成了極大損害,被告公交公司應給付韓某營養費、護理費共計1400餘元,並酌情給付精神損害補償金1萬元。韓某要求被告給付以前治療不孕症的醫療費的要求,因無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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