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7日,北京市一中院終審認定,原中國北方工業北京公司副總經理於捷,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因嚴重不負責任被騙,致使北方公司北京公司遭受1819萬元的損失,構成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判處其有期徒刑4年。
具有研究生文化水平的於捷今年39歲,被捕前系中國北方工業公司北京公司的副總經理。法院查明,1999年1月至2001年9月,於捷在擔任中國北方工業公司綜合貿易部經理期間,以中國北方工業公司的名義,接受華能國際電力開發公司的委託,與俄羅斯一公司在北京簽訂了出口合同,以易貨貿易形式償還華能公司所欠俄羅斯方面的款項。根據出口合同,於捷又與廣東省寶安食品進出口公司、中糧包裝實業貿易公司的羅志良分別簽訂購銷合同,購進廣西樹脂工藝品、服裝等貨物,總金額約人民幣2.2億元。於捷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未按國家規定履行職責,違反國家的外貿出口規定,從事違規買單業務,造成中國北方工業公司北京公司損失1819萬元。
宣武法院經過審理認爲,於捷身爲國有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不按國家法律規定履行自己的職責被詐騙,其行爲已構成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故作出上述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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