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鼓勵我國老舊汽車報廢更新,規範老舊汽車報廢更新補貼資金的管理和使用,財政部、國家經貿委近日出臺老舊汽車報廢更新補貼政策。
新出臺的《老舊汽車報廢更新補貼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對老舊汽車報廢更新補貼資金的來源、補貼範圍和標準的確定、補貼資金髮放的管理和監督等作出了規定,並指出財政部、國家經貿委每年將根據補貼資金來源和老舊汽車數量及其分佈情況,制定全國補貼車輛範圍和具體補貼標準,並向社會公佈。
2003年老舊汽車報廢更新補貼資金補貼車輛範圍爲:2003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間報廢、拆解的,使用年限在8至10年之間(即註冊登記日期在1992年1月1日至1994年12月31日期間)的大型載貨、載客汽車,補貼標準爲每輛4000元。
上述大型載貨汽車是指總質量在4500公斤以上的載貨汽車,以及準牽引總質量大於4500公斤(含4500公斤)的半掛牽引車;大型載客汽車是指乘坐(包括駕駛員)在19人以上(含19人)的載客汽車。沒有動力裝置的全掛車、半掛車不屬於上述範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