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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日,時代商報《一條最新司法解釋的來龍去脈》刊出後,在社會各界引起強烈反響。
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先生說,這篇報道令他想起了五年前的一段痛苦經歷。當年他在舞廳結識了一個高挑的女孩,女孩自稱自己剛剛20歲,情投意合的他們不久便住在了一起。二個月後很偶然的一個機會,他知道了女孩的真實年齡尚不滿15歲,驚訝之餘他意識到問題的嚴重性,於是親自將女孩送回了家。可得知真相的女孩父母卻不肯善罷甘休,到他所在的社區、單位去調查、反映,一時間,事情鬧得沸沸揚揚。幸虧女孩此時站出來以自殺的手段相威脅,其父母纔未將他送上法庭,『如果我當年被送上法庭,按照以往的法律規定,也許我現在就是一個強奸犯了,可我真的是不知道她的真實年齡。』他對新的司法解釋贊不絕口,連稱,『這樣就公平多了。』
與其意見截然相反的是一位年過40的李先生,他認為『這條解釋不合適,法律到底保護誰?打擊誰?這不是為犯罪分子開脫責任嗎?另外該解釋應用起來難度大、隨意性大,兩個人的事沒有旁證,怎麼確定其到底知不知道女孩的真實年齡呢?』
一位叫EDISON的網友在本報網站中留言道,『就目前而言,執法遠比立法、釋法重要得多,法條法理再明確,也要看法院如何去執行。希望記者進行跟蹤報道。』
遼寧弘立律師事務所的左玉博律師在看過報紙後,給本報打來電話。他從法理的角度為該司法解釋投了贊成票,根據刑法第十四條『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他認為如果『明知』的前提不成立,也就不能認定為故意犯罪,因為如今少男少女們的生理心理發育都較早,在不知道對方真實年齡的情況下雙方自願發生性關系,這種行為對社會沒有造成危害性,如果『未造成嚴重後果,情節顯著輕微』,確不應認定為犯罪。
沈陽中級人民法院一名法官在接受記者采訪時,從司法實踐的角度談了他對新解釋的看法,他說不可能只憑犯罪嫌疑人一句『不明知』就可以否認其真實行為,必須有足夠的證據證明行為人『確實不知』,並且是『自願發生性關系,未造成嚴重後果,情節顯著輕微的』,纔不構成犯罪,相信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會嚴格掌握這個標准,不會出現有些人所擔心的『放縱犯罪』。就目前所出現的一些新問題,如有的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與不滿十四周歲幼女發生性行為;有的男青少年與染有淫亂習性的幼女發生性行為,若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也不宜以強奸罪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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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3月26日,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聯合下發了『關於刑法罪名的補充規定』,取消了奸淫幼女罪罪名,將其歸到強奸罪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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