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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天津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獲悉,爲進一步落實市委、市政府《關於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工作的通知〉的實施意見》,鼓勵正在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失業人員自謀職業,本市勞動保障部門下發《關於失業人員自謀職業領取剩餘失業保險金的通知》。通知中規定那些正處於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期間原國有、集體企業就業轉失業並已領取《再就業優惠證》和個體營業執照的人員可以領取剩餘失業保險金。
自謀職業的失業人員領取《再就業優惠證》和個體營業執照後,憑《營業執照》副本、《再就業優惠證》、《就、失業證》向戶口所在地的街、鎮勞動保障中心失業保險經辦窗口提出領取剩餘失業保險金申請,並填寫《天津市失業人員自謀職業領取剩餘失業保險金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然後,由街、鎮勞動保障中心對失業人員領取剩餘失業保險金的資格進行確認,爲符合領取條件的人員計算出領取額度,並在《申請表》中填寫具體數額,加蓋公章。經報請區、縣失業保險機構審批同意後,再行組織發放,同時將其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情況在《就、失業證》、《失業保險金申領表》及《再就業優惠證》“享受扶持政策情況記錄(勞動部門)”中進行相關記載,並建立好臺賬。區、縣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對申請人申領資格條件要認真進行審覈,並在《申請表》中籤署意見。
失業人員一次性領取剩餘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按剩餘時間計算,但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未領取部分予以保留。失業人員一次性領取失業保險金後,其他失業保險待遇即時終止。各區、縣《再就業優惠證》發放部門向失業人員發放《再就業優惠證》後,應及時在《就、失業證》“就業情況”、“領取失業保險金及醫療補助費記錄”頁內加蓋“已領取《再就業優惠證》”字樣的方章,並進行相關就業情況記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從發證次月起停發失業保險金。在一次性兌付剩餘失業保險金時,收回其《就、失業證》並轉交就業部門裝入個人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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