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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16歲的中學生(無駕車資格)郭某偷開其母小轎車在昆明滇池路發生重大事故,致使路邊的一工程施工人員死亡,包括一名三輪摩托車司機在內的4人受傷。後郭某棄車逃逸,直至第二日纔在家人陪同下投案自首。目前,死者親屬將郭某及其母親等推上被告席。要求判被告賠償24萬餘元。
中學生奪命殺手
據瞭解,2002年5月5日20時45分,正在昆明市滇池路至民族村一路段施工的昆明市道路橋樑工程公司員工,沒想到會飛來橫禍:一輛由南向北飛駛而來的轎車將一輛同向行駛的正三輪摩托車撞飛出去,砸在正在監收料草的工程管理人員吳之城(男,47歲)頭上,致使吳當場死亡,此外,摩托車還將正等待管收料單的駕駛員徐某、郭某、張某掃倒,摩托車駕駛員也被摔在路邊,4人不同程度受傷。
據稱,事後轎車駕駛者棄車逃跑。經交警調查,查出車主姓張,住滇池路某單位宿舍,駕車肇事者系張某正在讀高一的16歲的兒子,經多方努力後,聯繫上在外地出差的張某,第二日,張某趕回昆明將兒子帶到交警隊投案自首。
交警認定:郭某應負主要責任
經交警部門調查後,認定:郭某無證駕駛機動車且超速行駛,造成嚴重後果,按相關法規,郭某應負主要責任;而三輪摩托車駕駛員李某駕駛車輛技術狀況不合格,且在借道通行時,未注意避讓在其本車道內車輛先行,而吳某等4人在路邊有妨礙交通的活動,故人定其4人付此事故的次要責任。
律師觀點:郭某應負全責
死者家屬方的律師認爲,郭某系無駕證資格駕駛機動車,又超速行駛(經交警部門測算,事發當時郭某車速達到時速約92公里)如故發生後逃逸,已構交通肇事罪,正是因爲其無證駕車的原因造成一死4傷的結果,故郭某應負全部責任。此外,吳在工程施工時有相關部門的批文。不存在妨礙交通的行爲,故受傷的4人不應負次要責任。
死者親屬:索賠24萬餘元
昨日,死者家屬馬女士在接受採訪時表示,事故發生後,郭某父母未向死者家賠過一分錢,甚至未說過一句道歉之類的話,而死者妻子原本就多病,還有一個16歲兒子正在念書,經濟來源因吳某的離去而沒有了着落。
死者親屬認爲,郭某家人的做法讓人心寒,同時其父母對兒子缺乏管教,機動車管理上也未盡到責任。
鑑於上述情況,死者家屬以刑事附帶民事將郭某及母親告到官渡區人民法院,要求法院追究郭某刑事責任,要求法院制定包括三輪車駕駛員李某及車主趙某在內的4人賠償死者吳者家屬經濟損失費,精神損失費共計244702元。
檢察機關:已對郭提起上訴
官渡檢察院立案偵察後認爲,郭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二人重傷(駕駛員徐某、郭某)、其行爲已觸犯刑法,犯罪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應以其交通肇事罪追究責任。2003年2月7日官渡區檢察院正式向官渡區法院提起公訴。
昨日,記者曾經多番努力,仍無法聯繫上被告郭某及家人,本報將繼續關注事態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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