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某國有大型企業的財務部副處長李某,1991年至2000年間,通過苛扣儲蓄代辦費、挪用保險代理業務手續費及利用支付業務供貨單位貨款資金分配的職務之便,先後侵吞公款4.7萬餘元、挪用公款21萬元、收受賄金1.76萬元。近日,南開區法院認定李某構成貪污罪、挪用公款罪和受賄罪,依法執行有期徒刑11年。所有違法所得和挪用公款未還部分予以沒收和追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