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廣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出臺了《廣州市〈再就業優惠證〉管理實施細則》,符合條件的廣州市下崗失業人員從現在起可以申領《再就業優惠證》,持有此證的下崗失業人員可以享受國家和省、市規定的各項再就業扶持政策,包括稅費減免、貸款擔保、社保崗位補貼等。
廣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有關人士表示,並非所有下崗失業人員都可申領再就業優惠證,申領者必須爲具有勞動能力和就業願望的廣州市城鎮下崗失業人員,且符合以下四種情況之一:國有企業的下崗職工;國有企業的失業人員;國有企業關閉、破產需要安置的人員;享受城市居民最低保障待遇(即持有民政部門發放的《廣州市城鎮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或《廣州市社會救濟領取證》),並失業一年以上的失業人員。
根據實施細則,廣州市將建立“《再就業優惠證》管理系統”實行動態管理。《再就業優惠證》有效期爲3年,《再就業優惠證》持有者(個人或用人單位)須在發證日期滿一週年前一個月內將《再就業優惠證》交發證機構辦理年審。年審不合格的予以註銷,未經年審的,自動失效。《再就業優惠證》僅限本人使用,不得轉借、轉讓、出租、塗改、買賣,違者予以沒收,追回其已享受的減免金額,並取消其再次申領該證的資格。
下崗失業人員自謀職業或自主創業的,《再就業優惠證》由本人保管;被用人單位錄用的,《再就業優惠證》由用人單位保管。因用人單位原因解除勞動關係的,《再就業優惠證》退還本人,有效期內下崗失業人員可憑證繼續享受其未享受的扶持政策;因個人違紀違法或主動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再就業優惠證》由用人單位交發證機構註銷。
鏈接一:《優惠證》申領程序
符合申領條件的對象,持本人身份證、戶口簿(複印件)、相片(小1寸近期免冠2張)、《廣州市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優惠證〉申領審批表》一式三份,分別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國企下崗失業人員,憑《下崗證》、《失業證》到戶口所在區(縣級市)勞動就業服務機構申領;
(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失業一年以上者,憑《廣州市城鎮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或《廣州市社會救濟領取證》)和《失業證》,到戶口所在街(鎮)勞動保障服務機構辦理;
(三)符合申辦《再就業優惠證》條件的失業人員在辦理失業登記時,可同時向戶口所在區(縣級市)勞動就業服務機構申領《再就業優惠證》;
(四)國企中已終止(解除)勞動關係的人員,在一個月內被用人單位招用的,憑《終止、解除勞動關係證明書》、用人單位錄用證明、《勞動手冊》,由新用人單位集中統一辦理;
(五)國企中關閉破產需要安置的人員,憑企業關閉破產批文原件及複印件、《勞動手冊》,由企業或企業主管部門集中統一辦理。
下崗失業人員遺失《再就業優惠證》的,在本市報刊刊登遺失啓事5天后,持該報道、身份證、戶口簿及相片向戶口所在區(縣級市)的勞動就業服務機構辦理申請補領手續。
鏈接二:稅費減免政策
(1)對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國家限制的行業除外)的,3年內免徵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所得稅,並免收屬於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的所有行政事業性收費。對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涉及的各種服務性收費也要按最低標準收取。
(2)對現在服務型企業(國家限制的行業除外)新增加的崗位,當年新招用的下崗失業人員達到職工總數的30%以上,並與其簽訂3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3年內企業所得稅可以得到一定比例減徵。
(3)對新辦服務型企業(國家限制的行業除外)當年新招用的下崗失業人員達到職工總數的30%以上,並與其簽訂3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3年內免徵企業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招用下崗失業人員不足30%的,根據招用人數,按應繳所得稅額的一定比例減徵企業所得稅。
(4)國有大中型企業通過主輔分離和輔業轉制分流安置本企業富餘人員舉辦的經營實體(國家限制的行業除外),凡符合規定條件的,3年內免徵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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