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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網消息:昨天(4.10)上午,從交管局車管所瞭解到,截至昨天天津已有14萬登記註冊的機動車達到報廢年限,部分車輛超過規定中申請延期使用的13個月限期。
交管局將分期註銷上述報廢機動車牌證。交警提醒駕駛員:持有達到報廢年限機動車的駕駛員或車主,應儘快到交管局車管等部門辦理車輛報廢或延期使用等手續。交管部門將增派交警上路巡查,一旦查獲上路行駛的報廢車輛,不但要依法滯留違章的車輛,還要依法對駕車者實施處罰。
新聞背景:我國機動車報廢標準
凡在我國境內註冊的民用汽車,屬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報廢:一、輕、微型載貨汽車(含越野型)、礦山作業專用車累計行駛30萬公里,重、中載貨汽車(含越野型)累計行駛40萬公里,特大、大、中、輕、微型客車(含越野型)、轎車累計行駛50萬公里,其他車輛累計行駛45萬公里;二、輕、微型載貨汽車(含越野型)、帶拖掛的載貨汽車、礦山作業專用車及各類出租汽車使用8年,其他車輛使用10年;三、因各種原因造成車輛嚴重損壞或技術狀況低劣,無法修復的;四、車型淘汰,已無配件來源的;五、汽車經長期使用,耗油量超過國家定型車出廠標準規定值百分之十五的;六、經修理和調整仍達不到國家對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要求的;七、經修理和調整或採用排氣污染控制技術後,排放污染物仍超過國家規定的汽車排放標準的。除19座以下出租車和輕、微型載貨汽車(含越野型)外,對達到上述使用年限的客、貨車輛,經公安車輛管理部門依據國家機動車安全排放有關規定嚴格檢驗,性能符合規定的,可延緩報廢,但延長期不得超過本標準第二條規定年限的一半,對於吊車、消防車、鑽探車等從事專門作業的車輛,還可根據實際使用年限。所有延長使用年限的車輛,都需按公安部規定增加檢驗次數,不符合國家有關汽車安全排放規定的應當強制報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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