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遼寧海城“3·19”事件在事發20多天後終於因媒體的曝光浮出水面。然而,當地政府部門在節骨眼上,仍然沒有回答實質性的問題,這讓老百姓對政府失去信心,專家認爲,只有健全法律,依法打掉瞞報“保護傘”,才能防止事故瞞報現象。
| 疼痛難當的中毒學生 |
“3·19”事件20多天後浮出水面
日前,遼寧海城“3·19”學生豆奶中毒事件被媒體曝光後引起全國廣泛關注。接連幾天,記者通過電話跟蹤採訪各方人士,陸續瞭解到“3·19”事件的真相。4月9日,遼寧省海城市政府正式對外宣佈,自上月19日當地8所小學的學生課間飲用豆奶引起不良反應以來,截止到4月8日晚,2500多名學生出現了腹痛、頭暈、噁心等不良反應。
這一惡性事件立即引起了國家教育部的高度重視。教育部責成遼寧省教育廳進行調查覈實,並重申,對違反規定、造成學生食物中毒的單位和責任人必須進行嚴肅處理。衛生部已派遣專家組趕赴海城。
3月19日上午,海城市興海管理區所屬站前、鐵西和蘇家等8所小學近4000名學生集體飲用了由鞍山市寶潤乳業有限公司生產的“高乳營養學生豆奶”。當天上午10時20分左右,一些學生出現腹痛、頭暈、噁心等症狀,隨後被學校送往醫院治療。
在事發後的幾天內,到醫院就診檢查的學生不斷增加。目前,在醫院就診的一些學生分別出現了肺炎、肝炎、腦膜炎和心肌炎等疾病。這些疾病是否與學生飲用豆奶有關,相關政府部門和醫療機構正在做進一步鑑別和確定。
另據瞭解,截止到4月8日晚,到海城當地三家主要醫院檢查治療的學生已達到4400多人次,至今仍有43名學生在住院接受治療,另有100多名學生在家長的帶領下前往北京、瀋陽等地檢查病情。
誰是延報瞞報“3·19”事件的罪魁禍首
隨着“3·19”海城學生豆奶中毒事件漸漸浮出水面,該事件中“拖延、瞞報”問題也備受社會關注。這起發生在3月19日的事件,直到20天后,因有學生進京求治,國家衛生部、教育部等部門才通過媒體報道獲悉此事。如此重大的突發事件,爲何等了這麼長的時間海城方面才正式對外宣佈?爲什麼一直沒有上報?
4月10日,遼寧省海城市政府祕書處有關負責人向媒體記者表示:“事發第二天,我們就上報了鞍山市。”當有記者追問:“爲什麼沒有上報衛生部?”他回答:“因爲先期豆奶檢測沒有問題,因此無法確定是否是食物中毒,所以沒有上報。”
而如此大面積的學生在飲用豆奶後突然同時發病,稍有常識的人都會明白這很可能是一起食物中毒事件。按照國家2000年1月1日頒佈實施的《食物中毒事故處理辦法》第7條規定:“中毒人數超過100人或者死亡1人以上的,應當於6小時內上報衛生部,並同時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人民政府;中毒事故發生在學校、地區性或全國性重要活動期間的應當於6小時內上報衛生部,並同時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人民政府。”
| 中毒學生在醫院接受治療 |
4月9日,由於全國各大媒體記者紛紛趕赴海城,海城市政府才召開了一次“說明會”。但會上僅由海城市人民政府副祕書長楊丹照稿宣讀了長達8頁的材料,宣讀完畢後即宣告會議結束。這使得在場衆多記者面面相覷。
當大家強烈要求追加答記者問時,卻被告知此會並非新聞“發佈會”,只是“說明會”,不接受記者提問。隨後與會的政府官員——海城市衛生局局長、市教育局局長、市公安局副局長等,都迅速離開了會場。
據悉,幾天來,有不少記者在現場採訪中吃了“軟釘子”。不是對方避而不見,就是對實質性問題避而不談。無論是在醫院、在學校,還是在政府部門,想找到有關負責人接受採訪,對方都以“開會去了”、“正在研究”、“不是給記者開了‘說明會’嗎,那上面什麼內容都有”等理由拒絕。
據《中國青年報》4月12日報道,中毒學生的家長們希望能有記者參加的“公開對話”也始終沒能實現——政府同意與家長代表對話,但不願記者參與。家長們的要求很明確:儘快查清病因,治好孩子;查出事件真相,追究相關責任人。但很多事情,已讓他們失去了對當地政府的信任。
| 悲痛欲絕的海城中毒學生家長 |
形形色色膽大包天的“瞞報者”
近年來,從震驚中外的“廣西南丹透水事故”到山西陽泉溝“12·2”特大礦難、江西萬載煙花爆炸事故、山西富源礦難、繁峙金礦事故等,當地政府部門對事故的真相、特別是對死亡人數的多少百般遮掩、隱瞞不報。
據報道,2001年7月17日凌晨3時許,廣西南丹縣龍泉礦冶總廠下屬的拉甲坡礦發生特大透水事故,造成81名礦工死亡。地方政府一些官員與礦主以及當地某些社會勢力相互勾結,採取非法手段,隱瞞事故、封鎖消息達半月之久,性質十分惡劣。
2002年12月2日上午9時許,山西省臨汾市堯都區陽泉溝煤礦發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30名礦工不幸遇難。事發當日,堯都區副區長王青麗等有關人員先後趕赴現場組織指揮搶險救護,其間除一名礦工失蹤外,其餘遇難礦工均被發現。
搶險救護工作結束後,王青麗於次日凌晨召集有關人員密謀策劃,決定隱瞞事故真相,對上報稱“事故當班下井工人13人,其中7人遇難,1人失蹤”(12月6日失蹤礦工屍體找到後改稱:“事故當班下井工人13人,其中8人遇難”)。同時,王青麗還安排儘快處理善後,避免遇難礦工親屬上訪告狀。
日前,家住北京海淀區的一名普通老百姓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對於特別重大的突發事件、自然災害類事件、重大事故、重大疫情,以及恐怖活動等不同類型的重大突發事件,應採取與之相適應的信息發佈和報告方式。
她說,政府作爲權威信息的掌握者,在重大突發事件發生之初,就應該儘量在第一時間直接或通過國家通訊社等權威新聞媒體向社會通報情況,建立權威的信息發佈機制,以滿足公衆知情權,積極主動地引導社會公衆理性行爲。如果重大突發事件不能及時準確發佈,或者發生遲報、漏報、瞞報的現象,只能失去老百姓對政府的信任。這應當追究相關政府部門或媒體的責任。
民盟中央委員、廣州市副市長陳傳譽表示,當今社會通訊發達,信息傳播工具甚多,速度甚快,民間媒體(例如手機短信息、互聯網)的效力不可低估。主流媒體如果不及時作出反應,“民間媒體”就自然會成爲輿論導向的主角。其實,政府在老百姓心目中還是有權威的,市民們也是相信政府的。同時,政府也要相信市民們。面對突如其來的災難,政府簡單地採取隱瞞的態度封鎖消息如同掩耳盜鈴;相反,政府的透明度越高,表態越及時,謠言便越無處藏身,不攻自破。
誰來挖除瞞報重大事故的“惡根”
災難性事故一旦發生,明知“紙包不住火”,延報、瞞報是違法的,爲什麼還有人竟敢冒天下之大不韙,鋌而走險呢?其中主要原因一是一些政府官員爲了自己的政治前途“粉飾太平”,二是相關法律“心太軟”。
官員爲什麼願意並且常常盡力瞞報呢?中國人民大學的一位教授認爲,一般來說,就許多地方政府官員而言,一方面,怕影響自己的政治生命,甚至怕鬧得太大時而要擔負“瀆職罪”和“行政不作爲”,因此藉口“穩定壓倒一切”瞞而不報;另一方面,政府官員和企業主之間有着千絲萬縷的聯繫,只要這些企業能平安地生存下來,不僅可以推動所謂的“經濟發展”,增加地方政府財政收入,塑造自己的政績,甚至可以謀取自己的私利或保證自己的私利不受損失。如果不去庇護,一旦事故曝光,很多地方政府官員的政治前途和經濟利益都會受損。
在這種意義上,企業主和政府官員往往是“一損俱損,一榮俱榮”,雙方的合謀實際上製造了瞞報事故的潛在機制。因此,瞞報成功離不開權力的庇護,而瞞報成風則反映了錢權交易的嚴重性。這種嚴重性的存在恰恰反映了我國社會治理體制出現的問題。這些問題的出現不僅不能保證信息暢通,特別是不能保證真實信息暢通,而且難以有效地維護社會公平,保護社會弱者。
日前,記者查詢了我國相關法律規章後發現,現行法律規章對造成事故本身的責任者規定有系統的處罰條款,延報瞞報在法律上卻受不到應有的嚴厲處罰。
例如,我國礦山安全法第40條規定,“未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礦山事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並處罰款;情節嚴重的,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決定責令停產整頓;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這隻針對國有或者集體所有的礦山,對於私人投資礦山責任人員的處理連行政處分也沒有規定。而且,在目前的刑法中,對瞞報事故沒有相應的處罰規定。由此可見,修改和加強相關立法工作已經迫在眉睫。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新聞發言人黃毅也指出,要制止瞞報現象發生,必須依法辦事,綜合治理。一要強化安全生產的法律意識,做到有法必依;二要依法嚴厲制裁瞞報者,堅持違法必究;三要深挖瞞報背後的“惡根”,徹底打掉“保護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