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被判刑三年的服刑人員,通過申訴終於獲得公正,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糾正了初審法院的判決,這位正在服刑期間的人員近日被釋放。
這位被釋放的服刑人員名叫田錕,曾任中國人民銀行曲陽縣支行行長,捕前任中國人民銀行保定分行副行長。1999年4月,河北省曲陽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單位中國人民銀行曲陽縣支行犯單位受賄罪,指控被告人田錕犯貪污、單位受賄罪。河北省曲陽縣人民法院經審理判決:被告是中人了銀行曲陽縣支行犯單位受賄罪,判處罰金32萬元;被告田錕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單位受賄罪免於刑事處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田錕上訴後,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了上訴,維持原判。
服刑期間的的田錕一直沒有停止申訴。田錕的申訴終於得到上級法院的重視,2002年1月31日,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再審決定;當年2月7日,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因證明案件事實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據以定罪量刑的的證據不足,裁定終止原判決;2002年11月29日,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撤銷了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的裁定和曲陽縣人民法院的判決,要求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重新審理此案,給被告以公正。已服刑兩年半的田錕終於獲得釋放,田錕將進一步審訴,要求法院對他作出無罪判決。
針對此案,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叢斌說,他曾是這起案件的一審、二審、再審的辯護人一,對案情比較瞭解,判決田錕構成犯罪主要是因爲法院受到當地不正常的因素干擾,影響了司法公正。他認爲,爲加快依法治國進程,必須進一步改善各地的執法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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