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小姐24日講述自己在影樓拍攝藝術照遭肖像侵權的經歷。法律界有關人士爲此提醒,消費者最好與影樓簽訂完善的協議,對雙方責任和權利作嚴格的界定,爲了避免日後底片被盜用,肖像權被侵犯,消費者認爲沒有保存價值的底片,最好確認影樓已經對其作銷燬處理。
藝術照“換裝”變雜誌封面
今年21歲的陳小姐現在是廣州某高校的學生,由於天生麗質,容貌姣好,陳小姐曾經參加今年廣州荔灣區“西關小姐”競選,被評爲“荔灣區旅遊形象大使”,並多次爲一些公司企業拍攝平面廣告。就在幾個月前,陳小姐卻意外地發現,自己幾年前拍攝的一張藝術照被人“改頭換面”用在《湛江文學》雜誌的封面上。
陳小姐說,這張照片是幾年前在一間名叫“小草”的影樓拍攝的一組藝術照中的一張,當時影樓攝影師認爲這張照片拍得很好,經陳小姐同意放大一張作影樓宣傳用,但之後幾個月後,影樓關門大吉,攝影師走人,留在影樓的照片底片也無蹤影。
陳小姐說,自己是在一箇舊書攤上發現這本1999年的舊雜誌的,雜誌的出版日期離拍照只有一兩個月,陳小姐氣憤地說,用在雜誌上的照片已經明顯被人“濃妝豔抹”地修改過,旁邊加上了煽情的文章標題,對自己形象造成了不小的負面影響。她當即打電話質問該雜誌編輯部,一位姓林的負責人表示,照片確實從“小草”影樓攝影師手中以300元價錢買來的,當時該攝影師表示已經獲得陳小姐許可。但陳小姐表示,她並沒有與攝影師簽訂任何許可該雜誌使用其肖像照片的合約。
肖像權被侵犯應訴諸法律
廣州民生康田律師事務所律師餘建軍指出,陳小姐的案例屬於典型的肖像侵權。他分析說,根據陳小姐和影樓的協議,只允許影樓在既定範圍內使用照片,而影樓在向雜誌社出賣照片時,並沒有徵得陳小姐同意,獲得再許可權,這顯然是違法的。雜誌社即使在不知情的情況下使用了未被授權的照片,過錯責任相對較弱,但因爲他是直接使用相片獲利較大的一方,仍然是本案的第一被告;影樓對侵權也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公開道歉是必須的,除此以外,陳小姐還可以從雜誌社獲得一定程度的經濟補償。
影樓“留底”怎能成爲慣例
在陳小姐的案例中,與"小草"影樓的協議是一個重要的環節,然而記者從多方面瞭解到,目前在廣州市不少影樓,仍然存在拍照留底的“慣例”。據瞭解,近年來,隨着人們對攝影興趣的增加以及圖片處理手段的日益先進,有關影樓拍照侵範肖像權的投訴出現日漸增加的趨勢。
有不願透露姓名的業內人士指出,影樓留底,多數是爲了壟斷照片的衝曬,因爲有些照片,尤其是數碼照片和藝術照片衝曬一張往往價格不菲;還有一個客觀情況是,影樓爲了讓顧客挑選出滿意的照片,一般要多拍幾張,但交給顧客的只能是其中一部分,其餘的則需要另外購買;再有就是不排除影樓和一些雜誌等圖片使用單位,甚至一些模特經濟人公司有長期合作關係,他們定期向這些客戶提供照片甚至顧客的個人資料,以從中獲取一定的報酬。
但消費者對這些情況則普遍表示不滿,有不少消費者認爲,影樓給出的價格已經包含了底片的成本,底片的所有權理應交還給消費者!
法律界一些專業人士表示,公民依法享有肖像權,任何未經公民同意擅自將其肖像用於商業用途的行爲都屬侵權。爲了防止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消費者最好與影樓簽訂完善的協議,對雙方責任和權利作嚴格的界定,爲了防止日後底片被盜用,消費者認爲沒有保存價值的底片,最好確認影樓已經對其作銷燬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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