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14平方公里水面的吉林省永吉縣星星哨水庫,自2001年4月被水庫內部職工於彬私人承包以後,其周邊的10多個自然村、屯的村民便過起了戰戰兢兢的日子。他們知道,於彬不僅有水庫的經營權,而且還有一個行使着水庫漁政大權的“地下派出所”。
受害村民:“一想起他們,就嚇得睡不着覺”
提起這個被當地羣衆稱爲“地下派出所”的星星哨水庫灌區漁政管理所,村民們就不寒而慄。
2002年6月的一天,大崗子鄉南響水村14歲的張虎(化名)在河溝裏洗澡時,從河裏撈了幾條兩寸多長的小魚捧在手裏玩。這時來了兩個自稱是水庫漁政所的男子,說張虎抓魚是破壞漁業資源,把張虎從河裏抓出來後就是一頓毒打。儘管這時來了許多村鄰替張虎求情,張的母親也跪在地上求他們,但兩人還是把張虎打得渾身是血不能動才罷手。之後,二人又逼着張的母親交了200元罰款。
2002年7月的一天,大崗子鄉東響水村村民謝寶福與一親屬在村西河上撿了一公斤多魚後,被漁政所所長何紹彬等人強行帶到於彬辦公室。謝寶福說自己又沒在他們承包的水庫裏抓魚,憑什麼抓人?於彬便對手下人說:“安排他一下,看他老實不老實。”於是就有五六個人開始輪流對謝寶福進行毆打。半小時後,於彬說“去勞動改造”,只讓謝寶福穿短褲、背心、拖鞋,從冰庫中往外背30公斤重的冰塊,動作稍慢又會捱打。直到謝背了30多趟冰塊癱在地上不能動時,於彬才讓其交5000元罰款走人。謝寶福找人求情,終於用2200元換來於彬一張白條收據。
2002年7月的一天,岔路河鎮馬場村村民張俊在河邊放羊時,用手抓了一公斤左右一寸多長的小魚小蝦,水庫的人發現他後即將其帶到於彬辦公室。一進屋,張就被幾個人輪番毆打了兩個半小時。這些人又將張拖到外面,將他滿是血跡的衣服撕掉,又毒打了30分鐘,然後讓他交3000元的罰款。張俊忍着巨痛讓朋友送來了1200元錢。
2002年6月的一天,葦子溝村村民於景貴在河汊裏抓了12條小魚,回家就燉着吃了。但當晚11時多,何紹彬領着六七個人闖進家門,把他帶到於彬辦公室。與所有受害者一樣,他一進屋就遭到了一頓毒打。接着,於彬用剃頭推子在他頭上剃了一個“奔馳車”標誌的“頭型”,然後就命令他到院子裏使勁兒跑步。他懇求於彬不要再這樣侮辱他的人格時,於彬卻說:“我給你剃頭,沒管你要剃頭錢已經便宜你了!”第二天他又被逼着去幹活,晚上被強行“做操”蹲馬步。連續6天下來,身受百般羞辱的於景貴幾次都想跳樓,但都被於彬等人發現並再次遭到毒打。最後讓他交5000元罰款時,他家裏沒錢交不上,其岳父沒辦法就託人給於彬送去了1500元錢,又寫了2000元的欠條,才把於景貴扶回家中。“我真叫那些人給打怕了,一想起他們,我就嚇得睡不着覺。”於景貴對記者說。
據不完全統計,2001年4月以來,這個“地下派出所”已非法罰款近20萬元,有近百名村民遭到歐打和折磨。
承包合同:“依法實施漁政管理”
忍無可忍的村民聯名舉報於彬、何紹彬等人的違法行爲。今年4月2日,何紹彬被永吉縣檢察院以涉嫌徇私舞弊不移交案件罪、濫用職權罪和非法拘禁罪批准逮捕。於彬等3人被永吉縣岔路河公安分局以涉嫌非法拘禁罪拘留,並於4月14日被批准逮捕。
於彬等人的氣焰何以如此囂張?受害的村民們說:“水庫8年承包合同就是他們的尚方寶劍,看誰不順眼就往死裏打。”
在永吉縣檢察院,記者看到了《星星哨水庫大水面漁業生產承包合同》,甲方是永吉縣星星哨水庫灌區管理局,乙方是於彬。《合同》規定:於彬的承包期爲2001年4月6日至2009年3月20日,同時還規定,乙方“必須配備3名以上持證專職漁政人員,依法從政”。也就是說,水庫灌區管理局不僅把水庫養殖、捕撈經營權交給了於彬,就連必須是國家行政機關才能行使的水庫漁政權也交給了於彬。
在灌區管理局的其他有關文件中,也說明了於彬和漁政管理權的關係:“2001年4月,我局與承包人於彬簽訂了漁業生產承包合同……並將水庫大水面和漁政所一併包給承包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11條中明確規定:“集體所有的或者全民所有由農業集體經濟組織使用的水域、灘塗,可以由個人或者集體承包,從事養殖生產。”依此,於彬可以承包水庫,但權利僅限於“從事養殖生產”,而別無他權。
合同的不合法,終於導致於彬等人的一系列違法。但星星哨水庫灌區管理局卻不這麼看。他們在今年4月10日給有關部門的說明中說:“承包人爲了保護水庫資源和個人財產不受侵犯,加大了對庫面的看管力度,在2001、2002兩年的禁漁期內,由漁政所抓獲並處理了近百起破壞、偷竊水庫漁業資源案,追回了部分損失。”
同一天,灌區管理局還向永吉縣檢察院發出了《建議書》,強調水庫目前正處於捕魚期,馬上進入捕魚旺季,現已出現丟魚丟網現象,因漁政所何紹彬等人被關押,他們無法妥善解決,“如不及時解決將導致水庫資源和我局的重大經濟損失”,建議“對何紹彬等4人取保候審”,並表示願爲這4人提供擔保。
永吉縣檢察院則於4月11日向灌區管理局發出了《檢察建議書》,建議他們“對承包協議中關於承包漁政管理權的問題限期予以糾正;重新組建(或臨時組建)漁政管理隊伍,健全完善規章制度,認真履行漁政管理職責,依法行政”。
漁政所長:“吃誰家的飯,就得聽誰家的吆喝”
儘管《漁業法》第9條規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所屬的漁政監督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參與和從事漁業生產經營活動”,但星星哨水庫灌區管理局漁政所所長何紹彬等幾名專職漁政工作人員,卻被於彬統統“承包”了。
在大崗子鄉葦子村,記者見到了今年才14歲的劉武(化名)。去年7月劉放牛時撿到一個破魚網後,覺着很好玩,就在稻田地旁的一條小河溝裏用破網抓住了10多條不到兩寸長的小魚。不料,他的“偷魚”行爲被看水庫的人發現並把他帶到於彬的辦公室。一進屋,他遭到4個大人的輪番毆打之後,還被逼着再自扇500個嘴巴,扇不出響來不算數。他被連續折磨了約4個小時,漁政所長何紹彬纔出面“鄭重其事”地給他作“偷魚筆錄”。之後,何紹彬就把他關進了一間屋子,爲了防止其逃跑,還用鐵絲從外面把門擰住。然後通知他家:“交5000元罰款來領孩子。”劉母東借西湊了800元,才把被關了三天兩夜、臉都被打變了形的孩子接回家。
據村民們講,於彬、何紹彬等人“法力無邊”:“沒有管不着的魚,沒有罰不到的款”。大崗子鄉西響水村村民王思品2002年6月在自家稻田裏抓了幾條魚回家吃了,沒想到於彬等人很快就闖進家裏來抓他,他嚇得連忙跳窗逃走,直到第6天他妻子在村支書的帶領下把1000元現金和1500元欠條交給他們後,才結束了逃亡的生活。何紹彬曾多次“警告”村民:“水庫的魚就是蹦到你家鍋裏煮熟了,你也得給我撈出去,否則就得上名單按規定處理。”
何紹彬等人對“碰”到魚的一些村民進行任意罰款,還有這樣一個“理兒”:“我水庫裏的魚不小心鑽到你家稻田裏,就好比別人家的雞和豬跑到你家的院子裏,人家知道了能不來問你要嗎,你能說就是你的了嗎?”
漁政管理所到底管理什麼工作?據吉林省漁業局有關人士介紹,星星哨水庫漁政管理所作爲永吉縣水利局派出的行政管理機構,其主要職責是監督、檢查漁業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對漁業資源狀況以及與資源有關的事項,向本級或上級漁業行政管理部門提出報告、建議;維護漁業生產秩序,協助有關部門處理漁業糾紛;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保護和改善漁業水域生態環境,保護珍貴稀有水生動植物;承擔漁業行政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有關漁政方面的任務。
4月17日上午,記者來到永吉縣看守所,見到了正羈押於此的何紹彬。當問到何作爲一名國家執法人員,爲什麼會去爲私人“執行公務”時,他說:“都是局裏領導安排的,我不願去,領導就做我的工作,沒辦法就去了”,“當時我也感到這樣做不太合適,也曾幾次找過管理局的領導,但領導說這是黨委集體研究決定的”。
對於不按程序執法所造成的嚴重後果,何紹彬說:“這些問題全是因爲這種承包方法所造成的。吃誰家的飯,就得聽誰家的吆喝。於彬給我們漁政開工資,所以在一切事情的處理上,我們都得按他的意見辦。”
法人代表:“也就是出事了,要不然還是個挺好的事”
爲了弄清合同裏爲什麼會有“依法實施漁政管理”的內容,4月17日下午,記者來到離星星哨水庫不遠的永吉縣岔路河鎮政府,找到已調任該鎮副鎮長的車義清。車此前是灌區管理局主持工作的副局長兼法人代表,是《合同》“法人代表”的簽字人。
車說:“別看這個水庫挺大,但多年來都是虧損經營。後來我們決定把水庫承包出去,報到縣裏,有關領導也認爲我們這樣做‘改革力度挺大’。”
關於《合同》中“依法實施漁政管理”的條款,車義清解釋說:“會上當時也沒認真討論這個問題。大家當時認爲,就是因爲水庫管不好了才承包,但光把漁場包出去了,承包人沒有執法權,怎麼去管理?應該把漁政也納入其中。按理說漁政權應該歸局裏,但承包給個人去行使,我們當時認爲這算是個‘新生事物’,也沒仔細去考慮太多。”
關於何紹彬說他曾多次找領導,認爲把漁政權也承包給於彬不合適,車義清一口否定。他說:“他是來找過幾次,但都不是爲這個事兒。他只是說自己快要退休了,不願到於彬私人手底下幹活,感到自己在外面沒什麼面子。合同從醞釀到簽訂,從沒人對這一條提出過任何異議。”
據負責辦理此案的永吉縣檢察院檢察官介紹,於彬、何紹彬等人給村民們開的罰款收據,全都是些寫着“資源補償費”的白條,上面只有收款人於彬與何紹彬的簽名,這些本應上繳到灌區管理局的罰款並沒有上繳。因爲合同對此並無規定。
辦案人說,一些村民在捕魚時,並沒有破壞水利資源,有的在自家水田、河汊、家門口的水溝裏撿魚,就更談不上是觸犯法律了,但卻遭到他們的毒打及人格侮辱,甚至被非法拘禁。按國家《漁業法》、國家《漁業法實施細則》及省內有關規定,即使村民進入到於彬承包水庫範圍內,也只能是說服教育,沒收所得,或者按照情節處以50元至150元的罰款,但他們的罰款最低標準都在2000元以上。即使有人到水庫偷魚,也應移交公安機關,而他們是無權擅自處理的。
但車義清堅持認爲把漁政管理權承包給個人並沒有錯,“在合同中寫上‘依法實施漁政管理’都變成了今天這個樣,要是不寫上呢,那不就更完了?現在出現這些不良後果,原因就是於彬和何紹彬他們沒有運用好法律,他們自己沒把握好,他們的執法行爲超越了法律的界限,才鬧出這麼多事。這也就是出事了,要不然還是個挺好的事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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