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考古學資料可稱爲人工品(artifact),即人類有意識活動的製品或未成品,例如工具、武器、裝飾品、容器、車輛、房屋、廟宇、運河、溝渠、礦井、灰坑,甚至樵夫用斧子砍倒的樹木爲了吸髓而有意識擊碎的骨片以及用武器砍碎的骨頭等,都屬於人工品。其中一些可以移動的物品,能採集到實驗室魂研究,或者陳列在博物館裏,它們可稱爲遺物(relic),其它難於處理的和體積龐大的,像固着於大地的礦井一類,可稱爲遺蹟(monument)。但是有些人工品毀不是遺物又不是遺蹟,例如在猛獁獵人宿營地或萊因河新石器時代村落中所發現的地中海產的貝殼,它雖不屬於人工品,卻是交易史上的珍貴資料。西南亞洲森林地帶的沙漠化和俄克拉何馬草原變爲黃土地帶,都是由於人類活動的結果。這些重要的歷史事件,也屬於考古學資料的範疇。那些眼光短淺的創始人既不自學地正視或故意造成的惡果,如灌溉系統屬於人工品,但意外生成的沙漠卻不是人工品。一般人往往認爲遺蹟是蔓草叢生的廢墟和帶?像或或文字的石頭。至於遺物是從耕地或壕溝裏翻出來的個別錢幣或石器,甚至像查爾斯王子你胸前的鈕釦、殉教者的足趾骨和佛牙等個人的紀念品,至少後者的一羣,不能作爲重要的考古學資料。考古學者所期待辯認的是,遺物必須發現於一定的狀態(context)中。由於遺蹟不是空白的和孤立的,考古學者可以從遺蹟的分類中提取歷史。它們包含有同樣的殘徵,象建築者和居住者所留下的遺物,在考古學上通常是一定地域內的若干遺蹟,有着大體一致的構造,還可以期待發現非常類似的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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