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第374號國務院令,《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條例》已經國務院第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即將於10月1日正式施行。我國中醫藥立法邁出了歷史性的一步。
中醫藥學是我國醫學科學的特色,也是我國優秀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中醫藥事業得到了黨和國家的高度重視和關懷、取得了蓬勃發展,同時作爲中醫藥事業重要內容的中醫藥法制建設也取得了長足的進展。1982年我國憲法規定“國家發展醫藥衛生事業,發展現代醫藥和我國傳統醫藥”,從此確立了中醫藥的地位,爲中醫藥事業的發展提供了根本的法律依據。此後,《執業醫師法》、《藥品管理法》、《中藥品種保護條例》、《野生藥材資源保護管理條例》等與中醫藥有關的法律及法規相繼頒佈。此外,地方中醫藥法制建設也蓬勃發展,全國已有云南、四川等23個省相繼出臺過中醫藥地方性法規。
在我國中醫藥事業取得大發展的時代背景下,一部綜合性的中醫藥法律或行政法規的制定、出臺被提到了議事日程。經過全國政協、國務院法制辦、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等部門十幾年的醞釀、調研論證和起草、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條例(草案)》終於在2003年3月提交國務院。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有關負責同志指出,國家出臺中醫藥條例意義十分重大。這個法規將中醫藥工作在社會關係中的地位和作用、中醫藥事業發展的目標、中醫藥工作的方針政策等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有利於統一人們的思想認識,有利於推動全社會及各級政府都來關心支持中醫藥事業的發展,有利於中醫藥事業持續穩定健康發展,是運用法律手段管理中醫藥的具體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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