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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6歲學童橫過馬路被大貨車撞倒後碾壓受傷,交警部門認定他在事故中負主要責任。6月2日,海口龍華區法院開庭審理他狀告海口交警的行政訴訟案。在訴狀中,他請求法院判決海口交警重新作出事故責任認定。
據報道,導致這起訴訟的交通事故發生於去年12月16日的海口市藍天路。海口交警支隊事後對此事故作出的責任認定書稱,當天中午1點10分左右,男孩周某在藍天路 豪富大酒店路段由東往西橫跑過馬路,司機洪某駕駛的一輛大貨車由南往北行駛到此,採取措施不及,大貨車前保險槓右角撞上週某,周摔倒後又被貨車右前輪碾壓致傷。警方認定周某在公路上行走沒有成年人帶領,橫過車行道時不走人行橫道,在事故中作用相對較大,負主要責任;洪某駕駛轉向器不合格車輛,但在事故中作用相對較小,負次要責任。周某父親不服,向海南省公安廳交警總隊申請重新認定。交警總隊受理後作出重新認定,維持海口交警支隊所作認定。
廖玉華代周某遞交給龍華區法院的訴狀,針對交警部門所作事故責任認定,一一列舉理由要求撤銷。訴狀認爲,交警部門對事故發生時肇事司機的行車速度未作認定,司機駕駛的汽車轉向器不合格,制動不良,臨近人行道時超速,已有多項違章行爲,肇事司機不應該僅僅承擔次要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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