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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江門是全國著名僑鄉,很多人都爲出國或留學想方設法,可辦理出國時一定要選好中介機構,否則將上當受騙,竹籃打水一場空。昨日下午,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受廣東省高院委託,依法對澳籍華人王里根詐騙案作出終審判決,以詐騙罪判處王里根有期徒刑8年,並處罰金200萬及驅逐出境。按照我國法律的規定,王里根將在我國服刑8年後被驅逐出境。
被告人REGAN WANG,譯名王里根(曾用名陳彼得),男,35歲,大學文化,原籍中國北京市,後移民澳大利亞定居,澳大利亞中國經貿商會祕書長,澳大利亞陳氏兄弟投資有限公司董事,住澳大利亞昆士蘭州黃金海岸市1158號。
自稱大款能辦移民
經法院查明:1999年8月,餘某隨新會婦女代表團到澳大利亞訪問期間與王里根結識。王稱其在澳大利亞昆士蘭州鉅額投資了一個大酒店,澳大利亞政府因而給了他多個“特許商業移民的配額”,所以他可以輕易地爲他人辦理移民澳大利亞。餘聽後怦然心動,回國後立即電話聯繫王里根,表示要他給兩個女兒辦移民。王一口答應說只要交幾萬就行。獲知能輕易出國的“好消息”後,餘某的妹妹、餘某女兒的男友均心動不已。同年9月、10月,餘某先後4次將上述等人出國費用匯給王里根。但此後卻石沉大海,王一直沒有給任何準備出國的信息。在餘某親屬的多次催促下,王只在2001年5月傳真一份“澳大利亞語言學校錄取通知書”給餘的家屬。此後,出國的事情一直杳無音信。
2000年4月至2001年間,王先後以同樣手法騙得鄧某瓊等4人人民幣100多萬元,港幣2000元。
據統計,王先後共詐騙人民幣100.72萬元澳大利亞幣11.4萬元、港幣30.2萬元,至今無法追還。
回國被拘判刑8年
2000年6月,新會公安局接到報案後,遂對王里根悄悄布控。一年後,終於等到其回國。2001年6月17日,新會公安局接羣衆舉報將王里根抓獲。
江門中院、廣東高院一二審均認爲:王里根以非法佔有爲目的,以爲他人辦理出國移民、留學手段,其行爲構成詐騙罪,應予以嚴懲。但鑑於其有檢舉揭發他人的立功情節,法院決定對其減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商業移民應慎重
據記者瞭解,法院在審理該案時,查實了澳大利亞政府對商業移民的規定:商業移民申請人必須擁有某項商業資產10%以上的股權;參與公司策略性管理;在公司中擁有較高份量的淨資產;打算在澳大利亞從事商業活動;並已經通知澳大利亞地方政府的商業開發機構;同時,必須經過評分測試。所以,想商業移民到國外的人一定要查清該國的規定,否則將是好夢成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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