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日,瀋陽市新城子人民法院對包庇“1·18”爆炸搶劫銀行案主犯張顯明的被告人———張顯明的情婦樸春子一審宣判。樸春子因犯包庇罪,被判有期徒刑5年。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3年1月18日18時許,罪犯張顯明(已被執行死刑)夥同其他罪犯持槍爆炸搶劫銀行運鈔車以後,回到與其同居的被告人樸春子家藏匿。2月7日,樸春子將張顯明領到新城子區尹家鄉永豐村鄭某家中。當晚12時,公安人員找到樸春子,明確告訴她張顯明與搶劫銀行運鈔車案有關,在詢問張顯明下落時,樸春子拒不向公安機關交代實情。2月8日,警方將張顯明抓獲。3月13日,樸春子因涉嫌包庇罪被瀋陽市新城子區人民檢察院依法批准逮捕。
今年5月19日,瀋陽市新城子區法院公開開庭了審理了此案。在庭審中,被告人樸春子對自已的犯罪行爲供認不諱。但辯解自己在張顯明被抓當晚就實事求是地向公安機關講明瞭事實情況,沒有提供虛假證明;其辯護人認爲樸春子沒有包庇張顯明的主觀故意,公安機關也沒有因爲樸春子的行爲使張顯明逃避法律追究,樸春子有立功表現。
新城子區法院經審理後認爲,被告人樸春子明知他人涉嫌刑事犯罪,而向公安機關提供虛假證明,其行爲已經構成包庇罪。樸春子及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護觀點均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採納。故作出如上判決。
相關鏈接樸春子今年38歲,朝鮮族人,在新城子區虎石臺鎮開飯店。2001年9月,離異的樸春子與張顯明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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