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預防非典的工作中,兩高的司法解釋提供了怎樣的法律保障;當疫情趨於穩定後,人們應該警惕哪些利用非典實施的犯罪行爲?日前,記者就此採訪了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王明。
記者:兩高司法解釋對本市預防非典提供了什麼樣的法律保障?
王明:今年5月15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兩高司法解釋)將故意傳播突發傳染性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定罪處罰,對這種故意犯罪,在定罪量刑上,可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直至死刑;患有突發傳染病或疑似突發傳染病而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情節嚴重的,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規定按照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對這種過失犯罪,在定罪量刑上,可判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輕微的,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兩高司法解釋雖然不是我們國家新頒佈的法律,但是對於司法機關如何正確適用刑事法律有十分重要的指導意義,它既可以指導司法機關在司法實踐中正確理解和適用法律,也爲本市預防和抗擊非典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
記者:北京市司法機關是如何貫徹執行兩高司法解釋的?
王明:兩高司法解釋發佈以後,在市委政法委的組織領導下,本市各級司法機關進行了認真的學習,公、檢、法三機關相互配合,各司其職,及時對一批妨害抗擊非典工作和借非典疫情實施的其他犯罪行爲依法進行了懲處,對一些典型的案件通過新聞媒體及時進行了宣傳和報道,使廣大羣衆瞭解了兩高司法解釋的內容,在很大程度上震懾了那些企圖借非典實施犯罪或者破壞抗擊非典工作的違法犯罪分子,取得了很好的社會效果。
記者:在預防和抗擊非典期間,哪些犯罪傾向值得司法機關和羣衆注意?
王明:一是那些直接破壞預防和抗擊非典工作的犯罪行爲,如採取暴力手段抗拒衛生防疫部門的相關強制措施的妨害公務罪行爲,故意散佈虛假恐怖信息、嚴重危害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的犯罪行爲等;二是那些表面上看與非典沒有關係,但實際上在特殊時期容易導致羣衆恐慌、影響預防非典工作的普通刑事犯罪,如趁居民預防非典開窗通風而鑽窗入室進行盜竊的行爲、趁公共場所人少而實施搶奪搶劫的行爲等等,依照刑法總則第61條規定,人民法院對犯罪分子決定刑罰時,“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特殊時期其社會危害程度顯然要大,所以對這類犯罪也應當依法從重處罰。
記者:目前北京的非典疫情趨於穩定,人們對非典的防範容易產生疏忽和麻痹的心理,這個時候要警惕哪些利用非典實施的犯罪行爲呢?
王明:當前在非典疫情趨於平穩的階段,尤其要警惕兩高司法解釋第一條裏提到的關於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爲。所謂過失,就是行爲人主觀上雖然沒有故意散佈非典病毒的故意,但其出於種種動機,如擔心付不起醫療費用、害怕被隔離、害怕被親友和同事歧視等等,而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治療,結果造成不特定的人羣感染非典,特別是北京已連續多日出現零感染,如果因爲患者的過失而導致疫情出現反彈,對這種過失行爲就要以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追究刑事責任。應當說,到目前爲止,北京還沒有發生故意或過失傳播非典病原體的案例,但是我們應當予以高度重視。由於非典病毒是嚴重的傳染性病毒,病人如果感染上了病毒而不接受治療,這已經不是個人行爲,個人有病不去治療可能會造成不特定的人羣感染,如果行爲人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而客觀上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後果,如引起疫情反彈,益發就應當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記者:當前司法機關在處理涉非典案件中,在運用兩高司法解釋上需要掌握什麼樣的原則?
王明:一是要繼續加大對涉非典案件的懲處力度,不能因爲非典疫情出現好轉就有絲毫放鬆和懈怠,對利用非典疫情進行的各種犯罪以及破壞預防非典工作的違法行爲,仍要保持高壓態勢,加大打擊力度。另一方面,在司法實踐中也要注意正確理解運用兩高司法解釋,嚴格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界限,對於構成犯罪的,如果具有法定的從輕或者減輕情節,如犯罪分子自首、有立功表現積極挽回造成的危害和損失的,還是要體現刑事政策,依法從輕或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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